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11 04:32: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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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

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  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

第四条(调整前提)

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

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

调增容积率指标 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 2008 227 号)的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1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

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控规调整完成后,建管处或规划分局根据控规重新核发规划条件。(详见附件 2 、附件 3

对规划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的调整属于控规优化的,同时又调增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项目,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 2008 227 号)的规定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1

(三)调整其它内容

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各规划分局。

1 .调整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数量等指标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 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4

其中,市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的公共建筑、市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的建筑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2 .调整规划条件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等其他内容及《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4

第三章  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六条(调整前提)

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规划条件调整;

(二)符合规划条件的调整;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七条(调整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各规划分局。

(一)涉及调整设计方案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数量等其它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5

其中,市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的公共建筑、市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的建筑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二)涉及调整设计方案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等其他内容及《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5

(三)涉及调整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和规模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第八条(公开规定)

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及设计方案调整的公告、公布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成办发〔 2009 58 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施)

本办法自 2010 6 1 日起 实施,有效期两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f2588172c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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