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务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或者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成绩记为0分,并给予记过及其以下纪律处分。
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或者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取消该科目考试资格,成绩记为0分,并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成绩并由此获得的各类证书等由学校宣布无效并收回。
考务工作人员在监考、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
应当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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