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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炒股合同
甲方(借出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借入方:身份证号码:第一条借款的管理方式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并用于投资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将下列资产借给乙方进行证券投资;资产: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2、对于借出资产,甲方保证其来源合法,且在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3、甲方在财通证券海盐营业部开设借款资产的证券专用资金帐户>>>>,户名,上海账户_____________深圳帐户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帐户)>>>>,甲方将1000>>>>万元人民币存入借款帐户,并拆借给乙方,乙方借入资金后用于有价证券投资业务。
4、乙方在甲方资产存入借款帐户的当日,将至少2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存入上述借款帐户作为质押保证金,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且在法律上拥有对该质押保证金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5、在借款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取资金(除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收益,甲方有权卖出有价证券提取现金及合同第二条第2款C条款的情况外),不得办理银证转帐业务,不得转移有价证券到其它帐户或其它营业部,不得办理转托管及撤销指定交易之手续。
6、乙方借入资产后用于有价证券的投资业务,投资范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含*ST、ST、PT、权证、创业板等高风险证券)。乙方的投资行为需符合我国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交易。乙方不得买入证监会、各地市监管局和沪深交易所立案稽查的投资品种。
(1)单只股票不超过总金额的70%,当账户盈利超过10%时,仓位可以提高到90%;当账户盈利超过
20%时,仓位可以提高到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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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购买*ST、ST、权证、创业板,分级基金B份额以及第一天不设置涨跌幅的股票。
(3)如购买了长期停牌的股票(停牌15天以上为长期停牌的股票,则需要追加停牌股票市值的20%作为追加保证金。
7、借款期间,当借款帐户资产市值降至1100万元(平仓线时,乙方应及时追加保证金,使帐户内的总资产不低于1150万元。>>>>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借款合同,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办理帐户内有价证券变现及资金划转直至补足甲方的本金和约定利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最后现金仍未能达到甲方本金加约定利息,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补足。
8、甲、乙双方的借款期即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2014年3月日至2015年3月日,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协议期满双方对合作无意见合同可延续,一方提出退出可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9、乙方承诺以1000万元借款18%_的年利率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