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各项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9-02-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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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各项规章制度

【篇一:财政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财政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政所设置专职出纳会计,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条 现金管理应严格支出范围、收入及时缴存。
第三条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公务开支所需确定,月末现金余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严禁白条抵库。
第四条 现金收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条 现金支付原始凭证应加盖现金付讫戳记。
第六条 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因公临时借用现金要及时办理报支手续,否则,要及时入账。
第七条 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完善保管措施,确保现金安全。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组织收入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合法票据。 第四条 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会计核算。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政票据指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 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票据实行限量领购、定期缴验制度。 第四条 首次申领票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
第五条 领购票据时需持有《票据登记簿》,缴旧领新。
第六条 在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项、少联、错号等情况。 第七条 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镇政府固定资产管理,逐步规范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结合镇级政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镇政府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一)财政所必须设有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并对所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镇政府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需填写《资产领用单》,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镇政府领导同意,办理借用手续。
(三)财政所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还手续,否则资产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财政所每年必须对镇政府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汇报。
第二条 固定资产新建购置管理
(一)新建办公用房及其他建筑物依据工程决算报告金额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
(二)镇政府购置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财政所必须及时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在购置后10日内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一)镇政府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镇政府根据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进行转移和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资产处置审批权限:镇政府处置固定资产,提出申请处置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
(三)镇政府固定资产情况发生变更后,要及时调整账目,保证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财政所要加强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按照区局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变更、
处置、清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使其做到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帐实相符、资产安全。 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所计算机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计算机和所域网在财政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计算机包括本所所有的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条 严格按照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的要求使用计算机,切实维护好计算机的软硬件设施。在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科室的指导下正确安装使用网络安全设备,定期查杀计算机网络病毒,确保计算机安全运行。不得自行关闭或删除单位指定的防毒软件。不得随意从互联网上下载安装电脑软件,减少计算机病毒传染机率。
第三条 计算机只能通过单位指定的线路接入互联网,严禁私自使用其他方式绕过单位的网络安全设备接入互联网;严禁上班时间利用计算机网络聊天、游戏、视频等一切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在网络上浏览、下载、传播色情、暴力形态等各种不健康、非法的图片资料;严禁将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磁性物品及有腐蚀性和刺激性固、液、气体物品放置计算机旁。
第四条 如果发现计算机有异常情况,如异味、冒烟、打火、异常声响等,应及时关闭机器,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计算机管理人员查修,在故障不明之前严禁启动机器。严禁擅自打开机箱自行修理。
第五条 注意保守工作秘密,严禁将含有工作秘密性质的财政数据、资料发布到对外网站上或者在内部网上任意共享。操作人员的密码要互相保密,严禁串用,为安全起见应不定期更换自己的口令,口令应设置为6位数以上。如泄漏密码造成损失,由密码所有者负责。 第六条 严禁将计算机及有关设施借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七条 重视数据备份工作,可将数据备份到网络服务器上。每年将需要保存的数据刻成光盘保存。
第八条 操作人员关机离开办公室前,应将计算机系统的电源连接断开。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财政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全所每笔财务事项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各会计岗位要按月及时做账,不得拖延。总预算会计要按季对其他岗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
第四条 财政所长负责按季对总预算会计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
第五条 会计岗位之间要按季对账务进行互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及时纠正。
第六条 支出业务发生后,先由出纳会计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再报所长审核;所长审核后,由镇长进行签批。不真实、不合法的单据,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财政所内实行严格的印章、支票分管制度。 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所廉政建设,促进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热情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现象的发生。 全体财政所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八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搞吃、拿、卡、要、送;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金)和宴请; 三、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杜绝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五、不准利用职权拨人情款、办人情事,搞权钱交易,挪用财政资金;
六、不准聚众赌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八、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财政资金分配、国有资产处置、政府采购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办理,决不以打招呼、暗示等任何方式干扰正常业务,坚决杜绝讲关系、徇私情。

第四条 财政所长对所内廉政建设负总责,负责全所廉政建设的领导工作,并做好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和考核。
第五条 将廉政建设作为年终文明财政所评选,财政人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外单位或个人到财政所办理业务,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每位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并认真解答来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应及时受理,不属于本职工作的,应主动引导到相关岗位办理。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答复办理来人的业务事项或难以落实具体责任人时,应说明情况或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或与来人发生争吵。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接待来访者的全过程,应使用文明用语。 政治及业务学习制度
第一条 全所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政治理论,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上级财政部门、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
第二条 认真学习财政业务知识和现行的财政法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指定专人负责准备学习资料,统一组织全所人员学习会计业务和有关政策。
【篇二:财政局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改进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服务环节的工作作风,使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局机关工作高效、廉洁、务实,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干部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 工作规则 第三条 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财政部门、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

2、局机关干部职工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各股室、中心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以金财工程为重点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本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领导职责
1、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盘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2、局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调动局属各股室、中心职能作用,在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完成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要贯彻局党支部的决定,工作中经常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团结协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
3、局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由受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其他局领导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各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股室、中心的工作;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职工共同协商研究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各股室、中心提请局领导讨论决定事关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局领导班子应事先深入调查研究,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为依据,经咨询、研究和分析后加以解决;涉及县直部门或乡镇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并采纳合理化建议,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向社会公示的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3、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县经济发展的事项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依法行政要求
1、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强化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2、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向县人大、人民政府提出制定我县财经政策,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财经政策,确保地方性财政政策的质量。
3、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执法和行政审批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财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制度,加强执法协调,推进综合 执法。
第七条 行政监督
1、加强对局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和《审计法》等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治,重大问题向县人大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2、加强财政机关内部监督。建立完善局机关内部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层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本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自觉接受并重视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对财政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和各股室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4、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反映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调查和整改。加强保密工作制度,财政宣传归口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领导批准或办公室安排,不得接受涉及本局工作的新闻采访。
5、各股室、中心必须围绕上级财政部门和县委、政府及本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在年中和年末报告执行情况。对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财政局实行督查制度,督查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会议制度

1、实行局党支部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碰头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2、局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领导碰头会议,局长主持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
3、局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书记委托党支部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支部成员参加,必要时请有关负责人列席。局党支部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的重大决定、重要指示,研究落实措施; 2)研究党建工作,通报重要情况。
4、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和各股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
2)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局内机构变动、人事任免、干部奖惩等事项。
4)讨论决定财政改革、财政体制调整及财税政策、中长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机关基本建设等全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局务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5、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单位负责人、相关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股室负责人参加。其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的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协调涉及局属有关股室、中心的专门问题,部署有关专项工作。
6、局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的组织、秘书工作由支委负责人负责。局领导碰头会议和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或由副局长提出并交局长确定,会议的组织、秘书工作均由办公室负责。
7、局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局党支部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碰头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会中提出。会议议定事项,应由主
持会议的局领导或授权会议记录人员予以通报。各股室、中心应由负责人出席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委托本股室其他人员参加,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8、工作会议实行从严掌握、计划控制和定点召开办法。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会期。 第九条 公文审批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抄送县财政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抄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抄送公文。所有外来公文由局办公室登文后呈报局长审批,再按局领导分工转呈批办。收到外单位征求意见的公文,先由局办公室登文后呈送局长阅签,再送承办股室按要求反馈意见。
2、制发公文应坚持精简、高效、准确、安全的原则。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股室、中心拟定以县财政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起草后先送局办公室核稿,方可报局领导审批。一般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对于特急公文,分管局领导不在家时,应由局办公室报告局领导,委托其他局领导签发。 第十条 工作纪律
1、全体干部职工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总结经验,创新知识,刻苦钻研,精通业务。
2、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各股室、中心负责人,对领导交办或接手的工作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在完成的过程中有问题要及时提出;对已完成的工作,自己检查认定没有错误再上报或反馈,不能领导检查出了问题再辩解。
3、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局领导及各股室、中心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本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违背本局决定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本局发表的讲话、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研究的重大问题的讲话、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告。
4、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委、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理、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5、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接受礼品和宴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谋私利。
6、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局领导、共产党员、各股室和中心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生活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迎来送往。
第三章 局机关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 局机关学习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并主持。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财政业务以及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 局机关学习活动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体学习主要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等;个人自学主要就确定的内容进行学习,并组织讨论。 第十三条 学习时间确定为每周星期五下午,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局机关学习时间除出差、调研、验收项目或检查工作、病假和其他非常特殊的情况外,不得请假。
第十五条 局机关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局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每位干部就遵守纪律情况,完成学习任务情况写出学习月记和心得体会,交由局办公室存查,作为年度公务员考评和平时考察 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和学习讨论情况要有记录,局办公室可以随时督促检查。 第四章 局党支部学习制度
第十七条 局党支部的学习活动由局党支部宣传委员负责通知和主持,并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局党支部的安排制定学习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学习时间原则上每月召集一次,届时由党支部委员会通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组织学习。 第十九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决定、决议;
3、党的基本知识、财政业务知识、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其他相关法律知识等。

第二十条 局党支部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每次学习、讨论的内容由局支委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局党支部组织学习要严肃纪律,党支部成员除因公外出或患病外,一律不得请假,如需请假的,必须经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第二十二条 局党支部组织的学习讨论情况,由支部组织委员会负责记录,作为年终对党支部和党员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实行上下班(考勤机)签到、签退制度,作息时间按县委、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本局工作人员居住分散的实际,上班时间超过准点时10分钟视为迟到,未到下班准点时间超过10分钟,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提前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视为早退。 第二十五条 请假的种类:
1、病假:局干部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提交医院证明(可在病假结束时补交),无医院证明时,计为公休假,公休假期满计为事假;住院者事后必须出具住院诊断书、住(出)院证明。
2、事假:局干部职工因事不能上班者,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事假超过30天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3、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公休假和计划生育假及其他法定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4、局领导班子成员出差、休假,应在事前报局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局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各股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必须在事前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外出2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因事、因病需请假或休假的,应提前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不办手续或请霸王假的,以旷工论处,不论任何因素的旷工,均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请假,应提前半个小时以上(半个小时以内无效),并补办请假手续。对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报局长批准,事后必须办理相应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事后所补假条一律无效。自己份内的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不得休假。
第二十七条 党组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各股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各股室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各股室负责人批准,两
天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凡经审批的假条必须及时送局办公室作考勤登记。
第二十八条 各股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必须向股室负责人报告,股室负责人因公外出必须向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报告,并委托本股室其他人员代班处理日常事务。局领导外出必须向办公室通报去向。 第二十九条 假期届满,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时,应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报批手续,未办理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 干部职工出差、加班需要补休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工作确需加班,加班至晚上12点的可补休半天。
2.因公出差,跨周末的,返回后可补休一天,未跨周末的,返回后可补假半天。
3.法定假日、休息天因工作需要,加班4小时以上的,由干部职工提出,经股室负责人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安排一天补休。 以上审批的补休假应报办公室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不参加会议、学习的一次口头警告,两次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病假累计超过九十天的,不得参加年度公务员等级评定,取消本年度参加评选先进资格。
第三十三条 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需要请假者,要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捏造事实请假、出具假病证明、不请假无故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股室、中心负责考勤登记的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考勤要及时,登记要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各股室、中心的考勤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每月的第一天由办公室将上月的考勤结果汇总存档;每月的第一周星期五下午集体学习时,通报上月的出勤情况。 第六章 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条 假期期间,局全体男同志实行轮流值班,由至少一名领导干部和两名一般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值班人员的职责:
1、值班领导负责协调、管理日常工作,遇到重要工作要协同其他领导共同研究解决,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
2、值班人员要做好考勤登记,到各个办公室巡视,督促职工上班纪律,把当天的有关重要事件进行登记并移交。

3、值班人员要做好来电记录,并将所有电话内容及时转告相关人员。 4、值班人员要回答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必要时请示领导予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第七章 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财会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级安排的经费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各股室的业务经费,必须统一纳入本单位经费账户管理,实行统收统支。
第三十九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报账工作。财务人员应及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相关账簿,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月报表、年报表需经局领导及对口股室审核、签字、盖章。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和记录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未经局长签字的原始单据,财务人员一律拒绝核销;若发现虚假、违法原始单据及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原始单据有涂改行为的,要拒绝核销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所有经费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
第四十二条 干部职工因出差或特殊情况需要借支公款的,由局长审批后方可借支。
【篇三:财政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xxx财政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结合我局计算机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严格管理,杜绝隐患
第二条 维护财政专网运行,保证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条 安全管理基本准则:
(一)计算机安全工作制度体系的重点是规范使用财政专网内部人员行为和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时对计算机
安全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逐步形成完整的、科学的计算机安全工作制度体系。
(二)设置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一名,其岗位职责是对财政局办公范围内的计算机系统安全负责,参与对计算机系统安全策略、计划和事件处理程序的制定,协助计算机安全建设和运维方案的制定,负责系统运行安全细则的制定及组织实施,严格一体化系统内用户权限管理,记录系统安全事项。
及时解除系统故障,严禁擅自改变系统功能,严禁安装与系统无关的其它程序,发现漏洞及时记录并修复。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不得从事财务核算工作及各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三)财政局内其他人员的安全职责是及时报告系统各种异常事件,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和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相应岗位安全责任。
(四)要自觉加强计算机安全教育,宣传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提高计算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纪观念,自觉维护计算机系统安全。 第二章 网络、设备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个预算单位和银行的网络,在接入财政专网前,必须经过财政局的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财政专网。
第五条 所有接入财政专网的计算机,都必须在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处登记,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进行管理控制。
第六条 坚持涉密计算机及系统,不得接入因特网,和因特网必须进行物理隔断。
第七条 凡接入因特网的计算机及系统不得涉密,即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要配备必要的保密措施,尽量采用成熟的、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综合技术防范手段。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以任何方式同时接入内网和因 特网,包括双网卡、移动上网卡和无线上网设备等。
第十条 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及u盘、光盘等储存介质,因工作原因经常带出,不得存储涉密数据及信息。如确需存储涉密信息,原则上需经领导同意并记录。
第十一条 重要网络设备包括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存储、主路由器、主交换机、防火墙等应放在财政局信息中心机房内,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对网络设备进行任何操作。

第十二条 财政局信息中心机房内服务器的启动和关闭要严格按规定顺序进行。对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关键设备或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核心数据进行操作时,须书面记录操作原因、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 制定网络设备故障维修规程并严格执行,重大故障应记录日志,进行应急处理并立即报告领导。
第十四条 除系统管理员或局领导指定同意的硬件维护的人员外,其他同志不得随意拆卸所使用的微机或相关的电脑设备。
第十五条 财政局工作人员所属电脑及配套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责任,在平时工作中应做好清洁、保养和安全工作,确保设备始终处于整洁和良好的状态。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增加、维修或报废电脑及相关设备,须报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财政局内所有办公电脑必须有病毒防范措施,进行资料备份使用u盘或移动硬盘等前,必须确保所使用的u盘或移动硬盘等无病毒。
第十八条 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电脑及相关设备。
第十九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与财政工作相关的信息需经领导同意并记录备案。
第三章 密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后台服务器操作系统密码、数据库管理密码由系统管理员掌管,按要求及时更换。
第二十一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密码由本人掌握,原则上每月更新一次,系统管理员有责任提醒其注意定期更换密码。
第二十二条 工作区域禁止无关人员入内,他人在进入系统输入密码时,严禁在旁围观。工作人员输入密码时,应有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 所有办公电脑必须设置操作系统密码,重要文件还要单独设置密码。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必须设置密码,原则上不要过于简单,并且各个系统密码不要一致。
第二十四条 较长时间离开电脑,应设置屏幕保护密码或休眠模式等进行键盘锁定,长时间离开电脑和下班时,应关闭系统并切断电源。 第二十五条 系统管理人员调离岗位,局领导须指定专人
接替并对密码立即修改或用户删除。对于其他调离人员使用的登录口令及其所了解的其他密码,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 以上密码严禁泄密,并要求定期修改,一经泄密,一切后果自负。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凡调离本系统或更换工作岗位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和计算机应用人员,其保存的软件资料一律交清,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备份数据必须异地存放,并明确落实异地备份数据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计算机数据恢复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数据恢复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数据恢复手册执行,出现问题时由技术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支持。数据恢复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十条 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
第三十一条 非局技术人员对本局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局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局领导批准。送修前,需将设备存储介质内应用软件和数据等信息备份后删除,并进行登记。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cdc410e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1111c3d.html

《财政局各项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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