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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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P(GS320-1000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贷款基本要素 ........................................................................................................... 2 第三章 贷款操作规范 ........................................................................................................... 4 第四章 贷后管理 .................................................................................................................... 9 第五章 附则 ............................................................................................................................ 11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土地储备
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信贷管理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已列入国土资源部最新
《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对外有偿出让或转让 的土地的前期补偿、整治、开发等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的 贷款。包括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土地一级开 发的贷款。
第三条 本行土地储备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
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 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一般规定,纳
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纳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核算,采取专款专用、 封闭管理方式。
第二章 贷款基本要素 第五条
贷款基本要素
第五条 贷款对象原则上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 备工作的事业单位,且该单位已列入国土资源部最新《土地储备机构名 录》。
第六条 贷款原则上用于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包括:
(一) 国有存量土地开发。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
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 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 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施工建设条件,再进行有偿出让或 转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二) 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条件下,土地储备机构经授权对有权部 门批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安置补偿、土地平整及城 市配套设施建设,再对这些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
地开发行为。
(三) 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各类开发区一级土地开发。
第七条 申请土地储备贷款,借款人除符合本行《重庆农村商业银 行授信业务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同级财政原则 上能实现收支平衡。
(二) 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在贷款行开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四) 自筹资金符合规定比例,并先于或与贷款同时投入使用。 (五) 担保符合本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六) 本行要求的其它贷款条件。
第八条 贷款应采取符合本行规定的担保方式。
第九条 抵押担保物应符合本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以储备土
地作为抵押物的应具有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并能办妥 抵押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的价值应以储备土地的实际成本或收购价格 作为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值应当扣除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 认的评估价值不得高于当期该地区同类土地实际转让价格。 第十条 土地储备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结合本行贷款利率定 价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贷款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 贷款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除提交本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授 信业务基本制度》要求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 借款申请书。
(二) 借款人纳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 证明文件。
(三) 拟收购、征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 经借款人同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年度土 地储备计划。
(五) 市级财政部门向借款人核发的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或经 借款人同级财政审核批复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 收购、征用土地的有关资料。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提
供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权属证明。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数量 和性质,提交国务院或市政府对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 征用下列土地的须报经国务院审批:(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 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 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 “五通一平”等前期开发资料。按照当地政府有关土地
储备政策规定,提供有权部门对土地前期开发中有关道路、管网建设 用地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房屋拆迁等方面有效批件。对土地
开发中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管线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提 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八) 自筹资金到位的计划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
(九) 采取抵(质)押担保的,须提供抵(质)押人同意抵(质) 押的承诺函、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十) 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调查主要包括贷款合法性调查、安全性调查、效益性调 查。
第十四条 合法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借款人纳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 证明文件。
(二) 借款人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三) 贷款卡是否真实有效并经过年审。
(四) 借款人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购合同是否真实
有效,收购土地产权是否清晰,收购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经过有权 部门批准;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手续和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合法、 齐备。
(五) “五通一平”等前期开发中有关地方政策要求的前期开
发立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房屋拆迁等有效批文是否有 效。
(六) 土地储备是否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