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考作文冲刺预热练

发布时间:2017-08-29 14:30: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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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考作文冲刺练

一、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

①在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今天,订外卖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人的日常,大学生也不例外。相比于自己跑到食堂餐厅吃饭,打开手机摁几下就坐等饭菜送到门口,这显然要方便舒服多了。不仅如此,现在大学生不仅吃饭靠“别人送”,就连上课也要“别人替”了,有些人抓住了部分“懒人”不愿上课的想法,看到了“替课”的商机,于是一笔收钱帮人“替课”的生意就达成了。最近,有记者调查发现,在QQ上以“替课”为关键词搜索QQ群,全国各地的高校替课群有二百多个,仅驻济南高校替课群就近20个,这些替课群少的有数百人,多的有上千人,其中14个群甚至还设置为付费群,必须缴纳1-2元不等的费用才能进入该替课群。有偿替课”俨然已经形成了产业链,替课明码标价,有的“替课族”能月入千元。(链接网友评论:@好孤独:食堂应该不至于一公里远,如果真是一公里,每次吃饭都一公里也挺烦人。

@中国人:100年前中国伤在应有为的青年整日提着烟枪躺在床上,100年后的今天萎在应奋发的年轻人全日抓着手机赖在床上。@阳光之晶:这样的大学生毕业了能干啥?@一人言堂:怨人还是怨科技?@曹小平老师:不靠手脚靠手机,高校“千米经济”现象确实让人忧。

②社会的快节奏让一部分跟不上来,或许这一部分也不愿意面对社会,导致现在宅男越来越多,但是看了日本第一宅男,一个27年没出过家门的极品顶级宅男,世界都震撼了。最近,日本每天报道了一名逆天级别的宅神 其化名为真树43岁。他整整27年没有出过家门!在1988年的时候,16岁的他毅然决定开始蛰居生活。因为那时电脑还没相当普及,所以他的家中没有网络、电脑、游戏机,迄今为止他也没有手机!27年来,真树每天就是看电视、报纸、杂志、摆弄相机,聊天的对象仅限于如今已经69岁的母亲。

朋友圈到底是不是私人地盘

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微信公号“延安公安”通报称,网民李某因被违章停车贴条,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发布侮辱警察言论,被延安宝塔分局南市派出所查获,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

  通报配图显示,李某发布的朋友圈配了一张疑似罚单的图,并配有辱骂交警的脏话。

该通报还称,宝塔公安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那些企图躲在阴暗角落里肆无忌惮评论的人,该在法律面前,对自己的口不择言多掂量掂量。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该罚,也有网友提出疑问,微信朋友圈算不算公共空间?在朋友圈里发布的言论算不算公开发布?为什么处罚的理由是“寻衅滋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认为,微信朋友圈现在一般认定为网络公共空间,不过仍然存在争议。

  云南律师曾维昶则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公共空间无疑。他说,朋友圈是网络空间,因为朋友圈信息发出之后,微信好友即可看到,并可以转发扩散,说明这不是封闭空间。“相对朋友圈里的好友,这是绝对的公共空间,相对转发的可能性,就更应该属于公共空间了。”

  因此,在曾维昶看来,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环境下,在网络朋友圈辱骂他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刑辩律师朱明勇认为,微信朋友圈只是私人交往的一个小范围圈子,加入他人微信朋友圈的前提是,需要获得对方同意之后才能加入,才可以看到对方发布的内容,那么这就明显属于私人空间了。理论上警察也是不应该看到公众个人朋友圈内容的。

  朱明勇说:“警方通报中说是‘躲在阴暗角落里’评论的人,这也说明,这的确是私下的、隐蔽闭合空间里发布的,不算公共空间。

  成都律师王万琼也认为,朋友圈不宜认定为网络公共空间。而律师张磊则认为:“微信朋友圈应该算半公开的私人空间。”

  北京大学法学院李文曾博士认为,微信朋友圈也成为人们发表言论的平台,与此同时,表达的随意性也开始泛滥,微信朋友圈俨然成了言论自由的化外之地,谩骂、谣言泛滥,给更多人带来困扰。言论自由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应当予以保障,但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需要得到合理的限制。

  澎湃新闻注意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曾在《解放日报》撰文表示,“朋友圈”在许多情况下并非是一个私密场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微信发表对某人或某事的看法,即使其中包含了个别较为夸张或情绪化的词汇,只要尚未达到故意侮辱他人人格的程度,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为何对李某处罚的缘由是“寻衅滋事”?上述通报并没有提及具体的法律根据。

  近日,澎湃新闻致电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南市派出所,该所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电话采访。

  一位长期在四川公安系统基层派出所工作的所长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目前警方在处理类似的事件时,主要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以及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这位所长称,他们也处理过类似情况,但一般是先和对方联系,作出解释,希望对方删除发言,消除影响就可以了,“没拘留过人”。

  针对延安警方对李某的处理,这位派出所所长称,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情节较重”的,才能作出7天行政拘留的处罚;李某也不符合第二十六条中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只能是第四款即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但此条款包括哪些情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

  从警方通报发布的照片看,李某在朋友圈发布的辱警言论并未提及具体名字。

  劳东燕教授认为,此事并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的规定。因为“公然侮辱他人”中的“他人”,应该是限定于具体个人。如果认定为侮辱一个群体,应该考虑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由中立的第三者来进行裁判。“如果(李某)侮辱的是警察群体,那当地派出所不能算中立的第三方。”

成都律师王万琼也认为,如果要处罚,需要确定具体的辱骂对象。如果只是单纯的发牢骚、说脏话,责令其删除、训诫即可。

要求:整合文中你认同的道理,阐述你对李某被处行政拘留的看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b39f36c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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