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公司
由:清远市伯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事宜:征收2011年残疾人保障金
日期: 2012年6月 日
黄种宸副总经理:
我司于 2009 年 6 月为贵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自合作以来,在我司的努力和贵司的支持下,基本完成了贵司下达的招聘任务,并满足了贵司的人力资源需求。
按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2】14号 通知,市(含区和开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1年度应缴残保金计算标准公式:应缴残保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x1.5%-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x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37024元x80%(即29619.2元)。按投保100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例,每人每月应缴残保金为:(100x1.5%-0)x37024x80%/100/12=37.024元。所有市(含区和开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应按以上比例安置残疾人,如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按上述规定收取残疾人保障金。
贵公司2011年度每月平均投保人数为 人,按比例需提供残疾人人数为: x1.5%
= 人。需缴2011年残保金为( 人x1.5%- 人)x37024元x80%/12月x 个月
= 元。
2012年度如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提前通知我司,如未能安置的,我司将按清远市规定比例收取残疾人保障金。
妥否,请回复。
清远市伯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 六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abba3f828ea81c758f57869.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