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1 16:40: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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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有效保证企业正常稳定发展和员工生命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管理。

三、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是公司职业卫生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公司指定职业卫生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职业危害的培训、宣传、防治等工作;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具体实施

(四)、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我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有:

1、化学因素:1,3-丁二烯、丙烯腈、甲基丙烯酸、氨水。

2、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如噪声、高温等。

3、造成的职业病有:中毒、耳聋、尘肺。

4、粉尘:检维修电气焊

5、危害因素分布范围:储罐区及生产车间。

6、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储罐区、卸车处、车间内。

7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8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业病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9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10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1公司提供有效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车间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12安环部负责按照《职业病目录》识别本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填写职业危害申报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保存回执。

安环部每年至少一次委托取得职业危害检测资质的服务机构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13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由企业聘请取得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场所及职工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其防护设施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5企业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使从业人员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16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7各部门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目标、方法、资金、时间表等,对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要定期检查,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控制效果。

(四)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按照巡检制度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时巡检,发现跑冒滴漏立即处理;

2按照设备管理制度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防腐和润滑,按照检修计划定时检修设备,检修完毕进行验收和试车,确保检修质量;

3对于有有毒物质的设备应密闭或负压操作,或者设置排毒罩,生产车间内安装换气扇,增加通风次数,确保车间内通风良好;根据毒物性质配备防毒面具、面罩;在有毒有害场所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淋洗、洗眼器;

4对于噪声危害应对产生噪声源的设备和设施采用阻尼、减振降噪、固定设备管道、消声等设施,设置隔音操作室,减少操作人员的接触时间,发放耳塞等;

5对于高低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隔热防冷,设置隔离区域,发放降温防暑用品和劳动防护用品;

6对于粉尘危害应采用湿法作业或采用除尘设施,生产车间内设置除尘引风机,排出尘毒;发放防尘口罩;

7安环部应按照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企业发放标准,按时发放,并监督教育操作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8安环部和各部门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培训,培训形式可采取培训教育、张贴或悬挂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安全漫画、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方式。以便从业人员了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9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10每年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查体,对于有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进行复查;若确诊患有职业病应调离原岗位,并进行职业病诊治;

11每年委托取得职业危害检测资质的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相应岗位进行公示。

12企业或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3每年一次组织职工健康查体,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14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15尘毒、噪声、高温等监测点应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15.1根据尘毒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15.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15.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15.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15.5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15.6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环部审批。

(五)、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1、公司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2、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公司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六)、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七)、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1、主要负责人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八)、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九)、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十)、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十一)、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十二)、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三)、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十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产术服务机构进行。

(十五)、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十六)、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十七)、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

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十八)、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2、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3、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二十)、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

1、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2、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3、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

4、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a6a5bd8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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