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办理指南
(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主席令第八十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国务院令第399号);
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15号);
4、《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2〕240号)。
受理机关: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决定机关: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受理地点:渝北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窗口
承诺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条件:
1、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其中申请举办市级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职业培训事业,有相关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申请举办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总资产不应低于2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培训从业经历。
3、负责人。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机构日常工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培训机构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4、经费保障。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培训机构的开办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市级培训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实施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额度参照培训机构办学规模、培训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由审批部门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10万元。
5、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办公用房,集中办学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米,且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8-1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照及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需要确定。
校舍系举办者自有的,需房屋土地证、房产证齐全,产权清楚;校舍租赁的,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其他在办学校场地、居民住宅以及未经消防等技术部门鉴定认可的建筑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6、教学条件。有能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有完善的办学章程、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或方案。
7、教职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4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有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
8、办学范围。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宣传及培训活动。鼓励培训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办适应市场需求的培训专业。
申请材料: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和机构名称、办学校址、经费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相应公章,举办者为公民的应盖本人印章。
2、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同时应出具拟任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学资金证明。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及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其中现金的比例不少于30%。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4、风险保证金证明。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不低于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由行政部门监管)。
5、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租赁期限及房屋性质)、消防治安、建筑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办学形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须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住宿和餐饮等生活保障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须提供与受托服务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和受委托方的服务资质证明。
6、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招生对象、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机构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
(8).章程修改程序;
(9).章程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机构负责人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8、拟聘财会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清单及证明。
12、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和比例、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是否年检(年审):每年检查一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a497c60d4d8d15abf234e2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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