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67号--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7日)废止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11.20
【实施日期】1990.11.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 卫生部令第5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冷饮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冰棍、冰激凌、汽水、人工配制的果味水和果味露、果子汁、酸梅汤、食用冰块、散装低糖饮料、盐汽水、矿泉饮料、发酵型饮料、可乐型饮料及其它类似冷饮食品。
第三条 各种冷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冷饮食品的卫生许可证每年复验1次。
第四条 冷饮食品生产单位应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生产车间地面、墙壁要便于洗刷。要有充足合理的贮料、煮制、包装、冷藏等作业场所和设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9f2af34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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