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0701
发布日期:
预告登记服务指南
年 月 日 实施日期: 年金华市国土局
日 月
预告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以预约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适用对象:个人 法人 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并联审批 三、审批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受理机构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区 五、决定机构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序号 1 2 材料类别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备注 原、必
复、必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权利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选
营业执照
机构代码证 复、选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其他身份证明
3 复、选
复、选 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原、选 境外申请人委托的,应提供公证或认证及国安局备案材料。
受托人身份证 4
复、选
已备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预售)(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提供)预告登记内容
复、必 境外申请人委托的,应提供公证或认证及国安局备案材料。 预告登记的协议约定
原、必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需提供)
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需提供) 原、必
不动产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需提供) 原、必 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需提供) 5 告等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权籍调查成果 原、必
原、必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坐标、房屋测绘报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求
一份
必要
申报单位
由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民政厅提供共享。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对和采集信息。
申报单位
备注
申请人或受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 一份 必要
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
原件 一份 必要 非必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提供) 非必要((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需提供)
已备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预售)原件或复(预购商品房预印件 告登记需提供)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需提供) 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需提供) 不动产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需提供) 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需提供)
十、申请接收
原件
一份 住建部门
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