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3]10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3〕1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室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有关职称政策明确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符,需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需满足现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前后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无需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可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和岗位需要,申报其他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职称),其任职条件严格按照相应系列(专业)任职资格的要求执行。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可按以下办法评审或授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
(一)在自治区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本专业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可按程序向相关职称主管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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