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9-02-28 19:16: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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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的案例

【篇一:315的案例】

今天(313日)上午,南京市工商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年十大网络交易典型案例,并做了消费提醒,一起来看具体详情:

案例1、南京谷拓泵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网站特有的域名案

【案情介绍】2015831日,接举报人举报,南京谷拓泵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他人网站特有的域名,涉嫌不正当竞争。

当事人网站使用域名及网站所显示的页面效果和图片与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网站非常相似,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会,让购买者误以为http://网站是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当消费者通过网站名为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时,实际是向当事人购买商品。

工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了罚款。

【消费提醒】本案是一件仿冒知名网站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仔细甄别,仿冒网站一般制作较为粗糙,相关信息不全,图片简易。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应认真核实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案例2、南京追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2016824日,接消费者举报,称南京追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付融宝网站发布含有安全 稳健 高收益 14%年化收益银行活期38涉嫌违法的广告,要求查处。

20163月起,当事人在付融宝网站上的理财产品广告中,使用了安全 稳健 高收益 14%年化收益 银行活期38等宣传用语。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

【消费提醒】对理财产品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金融消费者,超过国家的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宣传14%年化收益银行活期38倍的理财产品,往往存在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金融消费者不要贪图一时之利,金融理财还是应该到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

案例3、南京明璐鞋业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2015 6 30 日,接群众举报,称南京明璐鞋业有限公司涉嫌对产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要求查处。

据调查,江苏省质量诚信监督委员会未在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备案;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协会、中国品牌价值评估中心、中国品牌信誉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中心、中国企业诚信调查工作委员会均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备案。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了罚款。

【消费提醒】该案中当事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的非法机构颁发的荣誉证书,来宣传品牌,误导消费者。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商家在参与各类荣誉评定时,应多方核实评定机构的资质信息,切莫因虚假荣誉害得自己承担虚假宣传的恶果,发现非法从事荣誉评定的机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要多加留心注意甄别,切勿盲目相信商家广告。

案例4、南京紫薇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进行不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2016331日,接网上信访,称南京紫薇母婴月子会所虚假宣传,在其在线沟通工具里面说具有国际jcl医疗资质,完全属于子虚乌有的事情,请查实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了罚款。

【消费提醒】本案中,当事人针对群众对母婴保健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以及群众对母婴保健服务的高标准要求,通过网络有针对性地对其服务环境、服务标准、员工素质等问题进行了无证据资料佐证的虚假宣传,意在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其母婴服务。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企业在网络宣传中应严格加强自律,提升诚信意识,杜绝虚假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也应注意甄别,切勿盲目轻信商家宣传。

案例5、南京亿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20151010日,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南京亿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办的南京亿生食品专营店购买的食品好丽友杏仁糖与其产品宣传不符,涉嫌虚假宣传。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了罚款。

【消费提醒】美国杏仁与桃仁一直是国内食品消费市场比较混乱的称呼,但两者价格相差很大,一些商家不注重对此问题关注,商家这种行为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令予以禁止。

案例6、南京泽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162日,消费者投诉, 南京泽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的木瓜葛根魔芋粉等普通食品宣传用语中宣传具有减肥效果。

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并根据《广告法》规定对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消费提醒】《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治疗功能,本案中当事人在其销售的普通食品中使用了改善睡眠质量、调节三高和暗示减肥等效果的宣传用语,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一定要货比三家,不能只看商家的宣传,确认无误后再进行交易,并且要保存好相关票据。

案例7、南京固城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201667日,举报称公司合法权益被他人侵害,要求调查处理。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了罚款。

【消费提醒】利用虚假广告进行宣传,是一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时候要多加留心,涉及食品、特殊功效的商品要向商家索看资质材料,出现消费纠纷时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8、南京酒易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2016219日,举报称,南京酒易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上冒用举报人波美侯注册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消费提醒】本案具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意义,当事人因保管不善,标签被污染而擅自更换商品标签,构成了《商标法》的商标侵权行为。工商部门提醒商标专用权拥有者要加强商标的保护意识的同时,也提醒商品销售者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也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不能为了一时的小利而触碰法律的红线而因小失大。

案例9、南京仁康医院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20151014日,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南京仁康医院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

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

【消费提醒】这是一个典型的使用顶级用语的违法广告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经济社会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该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注意广告语言的规范化,不得使用顶级语言或者绝对化用语,这样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

案例10、江苏闻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在网上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案情介绍】20167月,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江苏闻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销售的书籍,发现该公司在网上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要求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了罚款。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该案当事人在网页宣传上使用最高最经典最畅销的字样,是典型的使用顶级用语,法律明确予以禁止。工商部门提醒企业在利用网络进行企业形象宣传时,切不可为提高自身形象,扩大影响力,使用过头的绝对化用语

【篇二:315的案例】

同一故障多次维修

修理多次仍然不行

买的商品以假充真

干洗衣服褪色不赔

……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来了

面对这些消费侵权行为,您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以下这十个真实的维权案例,告诉您如何做一个精明的消费者。

1、租车未履行约定,赔偿消费者损失

【真实案例】201654日,韩先生从太原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台30座的汽车,供女儿婚礼当天使用,并且交纳了200元的订金。57日婚礼当天上午10点左右,司机开车来到了韩先生的家门口,但11点左右司机就将车开走了,并且不知去向。

当时已临近午餐时间,韩先生的亲朋好友只好打车前往饭店,共计支付打的费用1500元左右。韩先生去找汽车租赁公司协商无果后进行投诉。后经沟通,该公司负责人承认确实是司机的问题。经协调,经营者退还消费者200元订金,并补偿消费者1500元。

【事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取相关的发票等证据,发生纠纷时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2、超市购物,人格尊严受侵

【真实案例】20161月,魏女士称自己在太原某大型超市购物结账时,收银员要求她将手提袋的东西拿出来看看,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魏女士将手提袋内的东西全部倒至收银台上。此时,周围购物以及结账人的目光都聚集在她身上,让魏女士觉得无地自容,便与收银员理论,但对方说自己是为了超市的利益,手提袋内的东西也是魏女士自己倒出来的,与自己无关。

经调解,该超市负责人承认确实是收银员做法有问题。经协调,超市负责人向魏女士当面赔礼道歉,并补偿现金500元、一箱牛奶、一箱鸡蛋作为精神抚慰。

【事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遇到此类情况,可以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因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工作失误,受到歧视或使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消费者可向当地消协反映。情节严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挽回对自己的人格尊严造成的不良影响。

3、同一故障,多次维修

【真实案例】2016127日,消费者某女士购买的汽车仪表盘上发动机、限速灯突然亮了(亮了代表有故障)。她马上开车去了4s店,经营者说灯亮是偶发性故障,电脑消除即可。消费者说车开了近十年,想检测一下别的方面是否有问题。经检测后,4s店给换了气盖和右引擎爪,消费2010元。129日,仪表盘上的发动机、限速灯又亮了。消费者再次将车辆开到4s店,对方仍表示灯亮是偶发性,电脑消除后让消费者将车开走。到了11日上午,消费者的车无法启动,与4s店联系后,花150元拖车费将车辆拖至店里。这次4s店表示电瓶坏了需要换,消费642元。更换完电瓶是当天下午2时,消费者将车从4s店开走。但两个小时后,汽车仪表盘上发动机、限速灯又亮了。这次4s店的修理意见是花2000多元更换仪表盘。

1216日,消费者到4s店开车时,发现自己的车钥匙不能启动汽车,4s店让消费者再花2000多元换电脑模块。消费者认为自己车辆的同一问题已经消费了近5000元,还没有得到处理,对此处理意见不认同。1223日,经调解,4s店负责人同意给消费者免费更换仪表模块或配汽车钥匙。

【事件分析】汽车的故障始终是同一问题,前三次维修方案均没有解决该故障,应属于4s店判断错误,故应由其承担更换仪表盘电脑模块或者更换钥匙的费用。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日常消费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时,可第一时间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及时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修理多次仍不行

【真实案例】20165月,刘先生在酷派官网购买一部手机,价值899元。购买后不久就出现打电话闪退等问题,后经与经营者协商更换主板三次,但问题仍然存在。

9月,经协调又换机两次,可还是出现闪退问题。刘先生要求再换一部新机,经营者不同意。经协调,经营者最终同意给刘先生更换一部新手机。

【事件分析】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网站或者商场。出现问题及时与经营者沟通,每次维修时要索取维修记录。

5、干洗衣服褪色,赔!

【真实案例】20165月,王女士将一件浅蓝色衣服送去洗衣店干洗后褪色,洗衣店送去厂家修复后还是不能穿。王女士要求按原价2673元赔偿,但干洗店只愿赔付洗衣费的10倍即230元,或赔付发票金额的30%,但王女士不同意。经协调,经营者同意赔付王女士1000元整。

【事件分析】根据《太原市服装洗涤业服务发生质量纠纷赔偿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按普通衣物收费,应根据新旧程度,参照购买时价格进行折价赔偿;折旧按年计算,逐年递增,年折旧率为25%,折旧率最高不得超过70%。所以,鉴于消费者已经购买衣服两年,扣除一半费用。

【消费提示】取干洗的衣物时要仔细查看检验,有问题要当场指出,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6、送货以假充真,退一赔三

【真实案例】20151027日,侯女士在太原某家居店订购一批木制家具,材质为胡桃楸木,共计40万元整。双方合同约定于2016127日前,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

但到了20168月,厂家也没将全部货物送到,而安装好的部分货物还出现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等诸多问题。侯女士向经营者反映后对方一直拖延不解决,只好向消协求助。经过两次耐心调解,最后达成如下协议:商家同意补偿侯女士20万元整。同时,经营者在两个月之内将所有产品进行更换及完善。

【事件分析】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家具时,一定要注意实木家具标识中的材种及其产地,问清各部分的材质,并在合同中标明;应当去信誉好、规模大的家具商场或知名品牌专卖店购买,并保存好发票和购买合同,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

7、新房小区没有宽带资源,商家退费

【真实案例】201612月,吴先生搬迁至某小区的新房子,原小区办理的宽带未到期,但新小区没有该运营商的宽带资源,吴先生希望该宽带运营商将剩余的费用退还,但是运营商一直不给退款。经调解,经营者表示尽快按规定将剩余的费用退还给消费者。

【事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协或者工商部门反映。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8、赠品也享受三包服务

【真实案例】20166月中旬,阎先生在电信五龙口营业厅办理宽带业务,当时经营者承诺办理宽带即赠送海信 bcd-212dg/c 型号冰箱一台。冰箱送到后没几天,阎先生就发现冰箱有故障不能使用,维修人员上门也没修好,虽然承认是该冰箱有质量问题,但就是不给处理。经协调,海信已给阎先生更换了一台同型号的冰箱。

【事件分析】不管打折商品还是赠品,都是以消费者购买为条件的,消费者必须先购买商品才能享受打折或者接受赠品。因此,只要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商家就应该保证商品的质量,赠品如有质量问题,商家理应对其实行三包服务。

【消费提示】在领取赠品时,记住让经营者在产品发票上注明赠品的名称、品牌等,万一出现纠纷时可方便维权。如商品发生故障及时与经营者或品牌售后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9、网购冰箱维修难

【真实案例】2015年,消费者郭先生网购了一台某品牌的冰箱。从去年年初该冰箱不断发生各种故障,拨打售后电话,售后工作人员每次都会上门检测,但冰箱依然不能正常运转。售后又将该冰箱拉走两次去店里维修,在家维修五次,可冰箱问题依然存在。郭先生与该品牌协商换一台同型号冰箱,但对方一直不同意,认为冰箱没问题。

经协调,该售后负责人承认冰箱确实有问题,给郭先生更换了冰箱,按原有冰箱折旧后多退少补更换。

【事件分析】根据《太原市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取相关发票等证据。购买商品后妥善保管三包凭证,如商品发生故障应及时与销售者或品牌售后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向消协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10、网络订酒店给差评商家泄露个人信息

【真实案例】王先生通过某旅游网站预订了一家酒店的房间,结果到酒店入住后,他发现有线电视不能收看,当时酒店前台态度比较恶劣,王先生不满意,于是在网上给了酒店差评。然而,酒店方却在差评后面的回复中,泄露了王先生的个人信息。经沟通,酒店方向王先生当面道歉,并删除回复其的个人信息。

【事件分析】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消费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预留个人信息时,谨防钓鱼网站,要仔细验看登录的网址,不要轻易接收和安装不明软件;慎重参加网上调查活动,不要轻易填写个人信息。

编审 | 张丹 主编 | 杨晓雪 责编 | 郑俊欣

编辑 | 闫嘉祺 张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8f4efd5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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