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真正意思

发布时间:2018-11-14 17:21: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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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真正意思(转)

《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11-12)

【连载十一】  有效预防连坐的方式之一就是“告奸”,通俗地讲就是检举揭发。官府鼓励“告奸”并且对这种行为给予物质奖赏。但是你的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蓄意诬陷他人,你诬陷别人什么罪,官府即以这个罪名来处罚你,是为“诬告反坐”(详见后文)。在这里,权力与义务得到了有效的统一。  路不拾遗,字典的解释是,路上没有人把别人丢失的东西捡走,比喻社会风气良好。“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后来成为社会清明的标志。实际上,这个词在商法里面的本义是不得非法占有不义之财,包括打击不劳而获,刑名“拾遗者刖”。刖,肉刑的一种,意思是把脚砍掉。历史上著名的军事家孙膑,即被同窗庞涓处以这种刑罚。膑刑即刖刑。后来随着秦律的不断发展完善,“鋈足”成为刖刑的替代刑,意思是足上加械,限制人的自由,算作一种拘禁。因为路而拾遗,也是“盗心”的一种表现。  为私事而打架斗殴,按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大小不同的刑罚。为人子而不孝,那是死罪。为人夫为人父而好吃懒做,以致家庭困顿,无以为继的,不仅其本人要被籍没为官奴隶,连累其妻、子亦要被籍没为官奴隶(收孥)。周制百步为亩,商鞅以240步为亩,如果按亩缴纳赋税的税额不变或者变动不大的话,这对农民来说无疑是一种恩泽。致力于农业生产,让粮食丰收、布帛增产的,免除自身的劳役或赋税。《史记》称“复其身”。“复”,指免除人民的赋税徭役,这是就自由民而言,它的另一层含义针对奴隶,指除其奴隶籍,复其庶民身份。 【连载十二】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秦律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犯罪意识即犯罪动机,在秦人看来,犯罪是人的恶性的发作,是最危险最可痛恨的事,是除法律之外无法克服的社会病患。所谓连坐,其主要依据就是犯罪意识。同居同伍犯罪,思想上千丝万缕,不告奸就是或同情或包庇或认可,即属思想犯罪。比如前面提到的“盗心”,在犯罪意识有所表露时即给予刑罚,有斩断犯罪意识继续发生的企图,商鞅称之为“用刑于将过”。比如盗窃从一钱算起,流放。窃一钱就流放,只因偷盗的意识太过恶劣。同理,不告奸是见恶不止,要处以腰斩。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这个赏是很丰厚的,亦符合商鞅的重赏原则:士兵能够获得敌国甲士一颗首级,就赏赐他爵位一级,田地一顷,住宅地九亩,赏给“庶子(庶子的地位接近仆人)”一人供其使唤。欲为官者,可为五十石之官。奴隶斩获敌首可以成为自由民。反之,若确认是战场降敌,诛及父母妻子;若被俘归来,一律要被没收为公家的奴隶。商法的意思是,有胆你就“匿奸”试试。  相较于给“上层建筑”动手术,商鞅更将实惠给了普罗大众,是以《史记·商君鞅列传》继续写道:“行之十年,秦民大悦”。又不吝笔墨地表扬道:  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路上别人遗失的东西没有人拾捡以据为己有,山林里没了盗贼,家家富裕充足。人民勇于为国家打仗,不敢为私利争斗,乡村、城镇社会秩序井然安定。  当初说新法不便的那些人又有来颂扬新法方便的,左庶长商鞅这回生了大气,亦不打算再沉默。初始商鞅为什么不为难来京抗议请愿的百姓呢?我以为这便是商鞅的智慧,他有意忽视那些人的成份构成,不管是有人在背后唆使,还是自发来京,他都有意模糊。因为成文法的意义在于司法公开,前提是人人皆知,然后才能人人守法。新法公布之初,相信官府在推行新法的过程中势必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时间也仓促,势必未能产生足够的影响力,不知者无罪,商鞅这才表现出审时度势的宽宏大量。十年以后情形就不同了,在这个过程中,秦廷不管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际操作的层面,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让秦律直击民间。这就是商鞅怒斥那些人“扰乱教化”的底气。于是通通把他们打发到边疆去,适用的刑律是迁刑,是重罪。此后,再没人敢对新政说三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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