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

发布时间:2013-10-25 21:09: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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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

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19803月公证工作重新由司法部负责,随后公证机构经历了从国家公证机关到事业单位、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转变,形成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和合作制公证机构三种性质公证机构并存的混乱局面。20113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及科学构建。公证机构在完成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分类后将在人事编制、财政税收、个人收入、机构设置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分类 公证机构 变更

作者简介:李继伟、马丽芬,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75-02

一、公证改革历程回顾

19824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在这一阶段中,公证处属于国家机关,通俗而言即公证员是公务员。

2000119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颁布《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经部领导批准,我司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1-2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由此,争议颇多的合作制公证处正式成立。

2000731日国务院批准通过《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中规定:“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豍。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在此阶段中,大部分公证机构从国家机关转变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仍有部分公证处保留在行政体制内,未进行改制,加上此前设立的合作制公证处,造成了事业单位公证处、合伙制公证处与行政体制公证处并存的混乱局面。

2005828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在此阶段中,就立法条文的字面分析而言,公证机构的“官味”进一步变淡,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普通中介组织,三种体制混合存在的局面没有任何改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6e3de2179563c1ec5da7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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