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发布时间:2014-08-29 16:41: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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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四条 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答: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6c2b7557cd184254a353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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