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3-02 23:29: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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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津国土房资函字〔20171914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武清区2017年第十二批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

 

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报批武清区2017年第十二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函》(武清政函〔201751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高村镇台头村、后侯尚村、南蔡村镇甘桥村、韩营村、薛庄村、三毛店村、马庄村、湾子村农用地40.64719公顷(含耕地32.82816公顷)、南蔡村镇马庄村未利用地0.025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高村镇台头村、后侯尚村、南蔡村镇甘桥村、韩营村、薛庄村、三毛店村、马庄村、湾子村集体土地42.66709公顷,涉及安置农业人口281人,其中劳动力143人,采取货币、社保方式进行安置。请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以上批准用地,用于武清区土地整理中心住宅、工业项目(土地收购整理)建设,请根据批准的用途实施供地,供地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不得用于别墅类禁止用地项目,不得用于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限制用地项目,并及时将已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向我局报备。

请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2017122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643b6bf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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