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技术服务协议书
甲方:长沙风行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协议定义
1.1 甲方在本协议中所涉及的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技术、商号、商标等均由甲方制定并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未经甲方授权认可,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使用。
1.2 本协议所涉及的品牌技术服务定义为:在乙方经过充分考察认同接受甲方经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品牌形象的基础上,申请要求甲方提供本项目的品牌技术服务。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为乙方提供本项目的品牌技术服务。
1.3 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相互之间无产权及隶属关系,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及法律责任。
第二条 品牌技术服务允许范围
2.1 甲方为乙方在 省 市(县) 区(镇)从事
项目提供品牌技术服务。
第三条 品牌技术服务费
3.1 品牌技术服务费的使用范围
3.1.1 甲方拥有的本协议指定项目的品牌技术使用费、培训费。
3.1.2 甲方系统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的使用费;
3.1.3 甲方提供的营运指导和其它服务费。
3.2 品牌技术服务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3.2.1 乙方签约时支付甲方品牌技术服务费共人民币 元整,获得甲方的正式提供的服务,签约后乙方所付费用不予退还。甲方不向乙方另行收取加盟费、加盟押金、加盟管理费等本协议之外的其他费用。
3.2.2 乙方获得甲方授权之日起,每个月须向甲方支付后续服务费150元,后续服务费在第二个季度的第一个星期按季度支付前一个季度。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甲方的品牌及其它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专利及专有技术、商业机密,甲方拥有专有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经营者泄露。
4.1.2 当甲方的品牌及经营管理制度、规范,专利及专有技术、商业机密等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乙方协助解决的权利。
4.1.3 甲方对乙方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品牌形象识别系统(CIS)应用的规划等有建议权。
4.1.4 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有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权利。
4.1.5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和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运作,影响甲方声誉,甲方可随时收回授权,终止协议,其所收取的品牌技术服务费不予退还。
4.2 甲方的义务
4.2.1 提供本协议指定的品牌技术及经营管理规范给乙方使用,并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相关培训。
4.2.2 为乙方长期提供相关后续新技术,并应乙方要求,及时、快速地转移给乙方。
4.2.3 应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长期的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
4.3 乙方的权利
4.3.1 获得甲方指定品牌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专利及专有技术、商业机密,的使用权。
4.3.2 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服务。获得甲方提供的设备物品底料的权利。
4.3.3 获得甲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上的文件和设计光盘。
4.3.4 甲方拥有的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
4.4 乙方的义务
4.4.1 乙方有遵守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专利及专有技术、商业机密的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4.2 乙方在经营中使用甲方所授权品牌,但不得利用相同的名称、图形来表现自己的商号和企业名称。
4.4.3 乙方在经营中不得任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得违法经营,不得扰乱市场,严禁恶性竞争。
4.4.4 乙方在确定本项目的经营场地时,必须充分进行选址调查,必须与甲方前期本项目的加盟商保持1公里距离,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将店面转让,或营业场所搬迁,或办理分支机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如乙方所处区域有区域总代理,那么乙方自动归为总代理管理。政策与甲方签约时一致。
4.4.5 乙方店面营业启动之后,一个月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店堂照片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甲方有对外宣传权,如拖延不报,视为本协议自动终止。
4.4.6 乙方必须将总部加盟热线电话013875825658或0731********制作并标注在店面门头醒目位置,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4.4.7 乙方如需甲方的培训师上门培训,须提前十天预约,培训师上门来回的车旅费、食宿以及168元/天的工资均由乙方承担。
4.4.8 为保证品牌和口味在全国的统一性,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所生产麻辣香锅香油。如出现乙方私自配制或私自从外购买、使用不属于甲方生产的香油的情况,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条 物流配送
5.1 甲方在本协议签定后,向乙方提供开业所需物品(其中免费赠送物品见清单)。
5.2 乙方向甲方购买产品,不论品种及数量均享受加盟后的优惠价格。
5.3 甲方代办托
运,运费由乙方承担。
5.4 乙方日后需购货时,可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并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款到后甲方办理托运事宜,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期限及续约
6.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在乙方向甲方交纳品牌技术服务费之后即告生效。
6.2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乙方无违约前提下,乙方有权与甲方免费续签合同。
6.3 本协议期间,如需继续合作,双方另行签定协议,同等条件乙方有优先权。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定补充协议。
7.2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可申请仲裁或以诉讼方式解决,地点为本协议签约地。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分,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补充条款
此协议
甲方:长沙风行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59号 地址:
邮政编码:410001 邮政编码: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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