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10 00:11: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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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均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第四条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工伤
保险费。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按照统一政策暂时实行本级统筹,待条件成熟纳入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全部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本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见附表一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确定。200312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200411日至20043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4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本办法附表二确定其缴费费率。20041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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