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及住公积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23 00:43: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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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QEOZG/YP 3 10 018-2014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41211 实施日期: 20141211

1 目的

规范公司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下同)及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保障员工权益。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南宁公司、北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2.2 非全日制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 职责

3.1 管理部

3.1.1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修订及组织实施。

3.1.2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测算、缴费总额预算。

3.1.3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申报。

3.1.4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数据维护及保险手册的管理工作。

3.1.5 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务办理工作。

3.1.6 负责出具员工就医参保证明。

3.2 公司领导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的审批。

3.3 财务部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预提及付款工作。

3.4 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工会

员工因工伤致残、职业病的申报工作。

4 引用文件

4.1 《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劳社发2007[8]号)。

4.2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务厅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员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90号)。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4.4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6号)

4.5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玉政发〔201059号)

4.6 《玉林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玉政发〔201060号)

5 管理规定

5.1 缴费工资基数

5.1.1 根据缴费当地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5.1.2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原则上以广西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员工平均工资为基础依据,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另有文件规定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5.1.3 在玉林市、北海市缴交的社会保险以自然年度为缴费年度(111231),在南宁市缴交的社会保险以当年的71至第二年的630为缴费年度,住房公积金均以自然年度为缴费年度(即111231)。如缴费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另有文件规定,按规定进行调整

5.1.4 管理部根据缴费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及住房公积金机构每年度关于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通知及员工上年度收入情况,制订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方案,提交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5.1.5 管理部按审批后的缴费工资基数方案,发布调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并为员工调整缴费基数。

5.2 缴费比例:按缴费当地规定执行。

5.2.1 正常缴费比例

5.2.1.1 养老保险:企业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

5.2.1.2 失业保险:企业缴纳比例2%、个人缴纳比例1%

5.2.1.3 医疗保险:企业缴纳比例6%、个人缴纳比例2%(玉林);企业缴纳比例8%、个人缴纳比例2%(南宁、北海)。

5.2.1.4 工伤保险:企业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纳(玉林、北海);企业缴纳比例0.5%、个人不缴纳(南宁)。

5.2.1.5 生育保险:企业缴纳比例0.8%、个人不缴纳(玉林);企业缴纳比例0.6%、个人不缴纳(南宁);企业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纳(北海)。

5.2.1.6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比例12%、个人缴纳比例12%

5.2.2 如缴费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另有文件规定可调整缴费比例的,在调整期内按其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5.3 缴费总额预算

5.3.1 管理部负责按缴费工资基数及所对应的人员预算缴费总额。

5.3.2 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费用的预提。

5.4 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

5.4.1 新员工在当地社保机构调整月度缴费时间前入职的,当月起缴费(15日之后入职的,下月起缴费);之后入职的,下月起缴费。

5.4.2 管理部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情况做好申报工作。

5.5 养老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证(卡)的管理

5.5.1 办理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所需基础信息及材料有:身份证号码、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照片2张。由各单位(或员工本人)提交管理部。

5.5.2 养老保险手册的管理

5.5.2.1 管理部负责对2011年以前在玉林、北海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的统一管理,做好养老保险手册的台账管理工作并进行定置管理。

5.5.2.2 保险手册不能涂改,对有涂改现象的,按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5.5.2.3 保险手册为永久存档资料,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丢失后由个人自行补办。

5.5.3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由管理部负责审签,并把养老保险手册移交其本人。

5.5.4 员工因办理相关业务需借用本人养老保险手册的,经管理部审核确认、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在相关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尽快归还,管理部审核手册无缺页后予以登记归还信息。

5.5.5 医疗保险证(卡)和住房公积金卡

5.5.5.1 管理部在办理医疗保险证(卡)和住房公积金卡后,按单位核对证(卡)及名册,通知各单位签名领取,由各单位负责发放到个人、个人妥善保管。

5.5.5.2 医疗保险卡和住房公积金卡的初始密码由缴费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中心确定,员工修改初始密码如果出现不成功或无法消费的现象,应尽快与缴费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5.5.5.3 员工如不慎丢失医疗保险卡和住房公积金卡,应尽快到缴费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失,按相关规定补办。

5.6 异地就医的管理

5.6.1 申报驻外或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员(包括特殊人员),必须填写《XX市驻外工作或退休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住院)》,一式份,填写好后提交管理部(一式份)。

5.6.2 管理部将《XX市驻外工作或退休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住院)》盖好章后报送缴费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同时留存一份备案。

5.6.3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应到所选当地定点医院治疗。出院后一个月内凭以下材料到缴费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不按规定提供材料的不予受理:

5.6.3.1 参保人员医疗卡。

5.6.3.2 住院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汇总清单(按医保分类打单并加盖医院收费章)原件。

5.6.3.3 XX市驻外工作或退休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住院)》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参保人本人银行的存折或账号复印件一份。

5.6.3.4 属离休等特殊人员的需出示离休证或伤残证等证件;

5.6.3.5 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患者身份证。

5.6.4 参保人员(含离休等特殊人员),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5.6.5 异地居住备案表办理后,居住地不变更的参保人员,不必每年都重复申报,长期有效;新申报或已申报但因居住地变更需重新办理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须在每年510日至630前重新办理,逾期不再办理。居住地变更后重新办理新的备案表者,需将旧表(包含参保人和单位留存的两份原件)一起交还医保中心撤消,新表方可生效。

5.6.6 缴费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另有文件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5.7 特殊慢性病申报工作管理

5.7.1 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以下简称门慢)的人员,按照医保中心的规定进行每年一次的门慢申报和年审工作。

5.7.2 由申请人员填写《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确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每年申报门慢病种规定的要求,于每年515日和1115前,将相关资料提交至管理部;管理部于5201120前将收集的申报人员材料统一报送至医保中心。

5.7.3 缴费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另有文件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5.8 社会保险档案资料的管理

5.8.1 社会保险档案资料的分类及保存期限,参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建档两年以内的档案资料,由管理部保存备查,建档两年以上的,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5.8.2 建档要求

5.8.2.1 对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6 工作流程(见后页)

6.1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流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流程说明

7 记录

7.1 工工资单

7.2 各类社会保险(增减)申报表

7.3 公积金(增减)申报表

8 修改记录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流程图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流程说明


修改记录页

ZJ/YP 10 00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4aed29d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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