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险销售指引

发布时间:2023-10-23 01:52: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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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险销售指引建工险是建筑(设)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指施工企业为参与指定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应的附加险种。开展建工险的政策依据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为有效保障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1998年开始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保险是一项法定强制性保险,这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了政策依据。20042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第三十八条则又进一步明确“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建质[2003]107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从保险范围、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投保手续、保险索赔和安全服务进行了更加明晰的界定。各地建设管理机关在制定该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则将施工单位是否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能否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条件之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以及全国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活跃推动建工险市场日益壮大,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建工险的保费来源
2003年国务院393号总理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人支付保险费。“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开展建工险的财税政策1、保险费列支的税优政策【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为建筑施工人员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从税前扣除。2、保险费列支的财务政策【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说明保险费:在间接管理费的规费中的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中列支。建工险市场主要展业模式1、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当地的建工险保障责任标准,同时指定若干个建工险的保险供应商,要求辖区范围内施工单位必须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建工险。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时候必须提供指定保险公司的保单原件或复印件才同意颁发施工许可证。一般情况下建工险办理以后不允许退保,只有得到安监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到保险公司退保,另外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时也要求投保单位提供由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盖章核准的施工事故证明才能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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