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1-03-21 23:15: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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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

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

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 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 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

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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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规定,民

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 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 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

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指

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 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共有产权房是什么意思

住,历来就是人类最重要的事情。共有产权房的产生,是因为国 家为了减轻人们住房的困难,出台了一系列经济适用房的政策,

许多人知道是什么是房产证,但是共有产权房是什么意思呢 ?为此, 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为大家解答解答。

一、共有产权房的概念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

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

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 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共有产权房 ",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 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 市民可向政府 "赎回 "产权。共有产权房自 2007 年起在江苏省淮安 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

二、共有产权房的目的

共有产权房自 2007 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之后在贵州、

上海等地都有推广。它的主要目的是让中低共有产权房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购房时,可通过和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方式,减少 买房成本,市民以后可向政府 "赎回 "产权。

政府将原来供应经济适用房划拨的土地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 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 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从而形成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政府按 不同的产权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三、共有产权房是如何操作

2007 8 月,淮安市首创了与市场接轨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模 式。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 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其用地由土地划拨改为土地出让,将出 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 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

房屋产权可以按照两种比例实现共有 :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

7 : 3时,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对仍无

力购买的特殊困难家庭,可按 5 : 5的产权比例进行购买,个人承

担的价格则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 70% ,即共有产权经济适 用住房。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 产权。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 5 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 按原供应价格结算 ;5 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 价格结算。

房屋出售时与此类似,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

行分配。当购买者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

准,进入中高收入群体时,政府也无需强制其搬出,而是对政府 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

四、共有产权房的特点

"共有产权房 "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 成机制。 "共有产权房 "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共有产权房出让,并完 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见, 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 "共有产权房 "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 际上是"随行就市 "。客观上, "共有产权房 "的这种价格形成机制, 不啻于维护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丧失了经济适用房平抑市场房价 的政策效应。

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 "共有产权房 "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 "三七开 ""五五开 "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 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 "零首付 "优惠政策 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 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

五、如何解决共有产权房的纠纷

未经共同继承人同意买卖房屋是指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征得 其他共同继承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牟利,造成房屋买卖合 同无效,买房人的权益受损的情形。

由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多个继承人没有即时分家析产并办好房地 产证,而其中一个继承人常常占用和控制了全部房产,

并声称全部房产由被继承人遗留给他,并无其他继承人,买房人 信以为真,最终造成损失,或者其他继承人曾口头同意弃权,但

事后反悔,但口说无凭,买房人仍然会陷入无谓的争讼之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征得共有人同意,房屋买卖无效,这里的 共有人 ",包括共同继承人这种情形。因此,由于这种房屋买卖行 为不受法律保护,买房人一般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而其购房款已 支付,这样很可能跌人房款两空的陷阱。

要想避开这种陷阱,首先要向当地居委会查问房地产证上记载的 产权人的亲人情况,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等,最好通过律师 向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其家庭成员状况。

其次,在摸清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士名单后,逐一要求他们出具书 面声明,要么放弃继承权,要么同意出售共有房产并作为卖方, 要么分家析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再向合法产权人购房。只有这 样,才不会惹上共有产权纠纷。

通过阅读以上共有产权房相关内容,大家明显能知道共有产权房 是什么意思,在小编看来,共有产权房,相当于我国的经济适用 房,但是有别于经济实用房,它没有经济实用房压低房价的市场 效果,但是能为我国购房难的人群带来福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 以咨询律师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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