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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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是什么?
从体系化的角度看我国当前教育立法的现状,教育法律体系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和法律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部分。从现在已经形成的我国教育法体系框架来看,我国教育法体系由纵向五个层次和横向六个部分构成。
下面是我国教育法纵向的结构特征。
1)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部门其他法律规范的依据。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部门教育法。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大致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经费法六个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个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教育法或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加
以调整。属于这一层次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它是我国教育法的主体,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予以增加。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其中地方性法规是省、直辖市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各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活动,中有关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教育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5)政府规章。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属于这一层次的政府规章一般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发布,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主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且可以因实际土作的需要而决定其内容。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行政需要而制定规章,也是这一层次不可缺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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