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标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行使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应当或可以并处拘留的,罚款金额、拘留期限依照本基准上述条款执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使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严格公正文明与理性平和规范执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裁量适用规则
第五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七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第三章 裁量基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执勤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警告教育后立即改正的,不罚款,不记分:(违法代码8058)
(一)本市以外的驾驶员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止通行标志和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经指出后立即驶离的;
(二)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交通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在非主干道违反停车规定,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在现场,经指出后立即驶离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查证属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查证属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且及时补办驾驶证的;
(六)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指出表示要及时整改的;
(七)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对安全行车未构成严重影响的;
(八)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被查获后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标识的;
(九)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或检验合格标志,经查证属已投保法定险种且在有效期内或属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
(十一)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引发后果,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二)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十三)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十四)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五)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经指出立即卸货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六)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七)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
(十八)驾驶人无意识短促鸣号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经教育后承诺改正的;
(二十)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按顺行方向停放的;
(二十一)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违法代码1059)
(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代码1109)
(三)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代码6013)
(四)驾驶时观看电视的;(违法代码1093)
(五)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违法代码1225)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违法代码6016)
(二)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违法代码1054)
(三)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违法代码1057)
(四)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违法代码1058)
(五)拖拉机驶入其他禁止通行道路的;(违法代码1062)
(六)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违法代码1064)
(七)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代码1207)
(八)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息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违法代码1212)
(九)营运载客车辆未依次进出站的。(违法代码8053)
(十)驾驶机动车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违法代码8021)
(十一)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违法代码1210)
(十二)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超过三十厘米的;(违法代码8051)
(十三)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代码1035)
(十四)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的;(违法代码1038)
(十五)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违法代码1209)
(十六)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6011)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记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代码1016)
(二)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代码6012)
(三)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代码1018)
(四)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代码1019)
(五)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代码1020)
(六)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代码1243)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违法代码1333)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违法代码1023)
(九)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违法代码1024)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违法代码1025)
(十一)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违法代码1026)
(十二)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代码1027)
(十三)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违法代码1031)
(十四)轮式专用机械车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代码8057)
(十五)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代码1036)
(十六)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违法代码1037)
(十七)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代码1039)
(十八)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违法代码104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3bff916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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