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与其想关问题探讨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与悬赏广告相关的问题,且很多问题如果没有好好认识和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普通大众的利益。比如为了履行悬赏广告而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人耗费了大量的劳力、脑力等有形与无形的财富,却得不到补偿,而另一方却由于自己的特定行为增加了财富,造成了利益的不均。对于那些发出悬赏广告的人,理应受到相关约束,否则将会造成社会的诚信度降低,不利于发展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对于人们道德素质提高显然是不利的。
怎样平衡发出悬赏广告之人与为特定行为之人的利益均衡,就应该值得我们思考。下面就相关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
一、关于悬赏广告的认识
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涵义尚有分歧,但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其争议形式表现如下
(一)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
第一,认为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的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
第二,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第三,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可以极大地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
第四,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主张,可以避免行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避免行为人在对方不履行给付报酬的时候,拒绝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的成果的弊端。
也即是说采用单方行为说可以有效地解决1、民事主体不合格所为的法律行为不生效,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2、当事人双方因没有达成合意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也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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