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原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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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原因汇总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问题均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构成上 市、挂牌障碍。因为即便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但仍然给被代持股份的权属以及 被代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行使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于“股权明晰”的要求。 清理代持问题,可将隐名股东显名化,可由隐名股东将股权(份)转让给名义股 东或有关联的第三方,或者将股权(份)转让给无关第三方。股权代持的解决难 点在于对其形成原因、演变及解除过程(真实性、合法性、彻底性)的确认,确 保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潜在纠纷。
结合数十个上市、挂牌案例,一起来看看经确认的代持原因都有哪些。 ■ 一、(以为)身份不适合做股东 (一)身份不适合做股东
案例NO.1欧浦钢网(002711 :夫妻间代持
代持原因:由于陈秀萍在发行人20108月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已取得澳门 永久性居民身份,若其受让发行人股份,将使发行人的企业性质发生变更。因此, 基于不改变发行人企业性质的考虑, 萧铭昆、陈秀萍夫妻二人同意由萧铭昆持有 发行人的股份。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资企业不因股东取得外籍身份而改变企业内资性质。
案例NO.2新视野(833828 :国企中高层管理人员
代持原因:20084月新视野有限设立时李航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属于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 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未经任职单位同意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方便持股,
李航以郑良斌的名义对
新视野有限出资。
点评:据反馈回复,李航在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任职期间(2010年离职),新 视野有限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这是开着公司盛情等小股东(彼时持股10% 的节奏啊! 案例N0.3万佳科技(836572 :银行工作人员
代持原因:团军于万佳有限设立时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镇江支行,直至 离职,在职期间进行对外投资违反在职单位的规定。 (二)“以为”身份不适合不便做股东 案例N0.4志诚教育(836711 :中学教师
代持原因:志诚有限设立时,被代持人金全荣当时作为中学教师。 虽直接以自身 名义投资入股不存在法律障碍,但由于尚未离职,决定由其岳母作为持股代表, 代为持有公司股权。
案例N0.5博伊特(833980
代持原因:金静芳女士于20047月至20095月期间任职于无锡市天联化 工有限公司,由于其对公司法的理解存在误区,其认为在企业任职期间不能作作 为股东参与投资设立其他企业,故委托吴国忠先生代持其股份。 ■二、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
案例N0.6正新农贷(833843 :持股限制
代持原因:《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

2002
201150号)规定,“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40% ”。因汶河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34eddfe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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