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

发布时间:2012-04-20 10:47: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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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918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省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实施意见,市和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鼓励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

二、 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下半年启动试点,第一批试点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制定。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省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

省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由省、县(市)按11的比例分担。非省财政直管县(市)改为省财政直管县(市)后,按省财政直管县(市)的政策执行。

试点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也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适当提高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自行解决。

(三)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各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试点县(市、区)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在试点期间暂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省政府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六)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全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

我省实行与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适时实行省级管理。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相关制度衔接

(一)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二)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办法,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三)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出台前已自行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按照国发〔200932号文件的基本框架和本实施意见进行规范,做到制度并轨、标准统一,缴费水平、待遇水平相衔接。

六、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认真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村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建立参保档案,认真纪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长期妥善保管。在使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发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全省统一开发新农保经办应用软件,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保费和查询本人信息。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充实农保经办人员,运用现代服务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省和各市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新农保工作的指导,加强经办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统计分析和基金稽核、人员培训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七、确定试点的原则和程序

确定新农保试点的主要原则是: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新农保试点工作,将新农保制度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新农保试点具体办法;能够落实试点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农村基层组织健全,组织发动能力较强;多数农民具有缴费能力,参保积极性高;农保工作基础较好,具有相应的经办能力,已理顺农保管理体制,并完成老农保基金审计整改工作,解决好老农保基金债务问题。已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的优先安排试点。

申请试点的县(市、区)政府将试点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府;在各市推荐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由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试点县(市、区)名单,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各市政府要制定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试点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八、组织领导

(一)成立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和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地新农保试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贴政策,落实新农保补贴资金,保障试点县(市、区)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农业户籍人口的认定,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生存状况调查;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审核;组织、宣传、编办、农办、发展改革、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91113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3375e75f242336c1eb95e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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