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罘区困难家庭灾祸大病与贫困残疾人救助办法 附爱心药店保障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17 09:57: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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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罘区困难家庭灾祸大病与贫困残疾人救助办法 附爱心药店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在遭遇灾祸或大病时能够得到有效救助,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中罘区辖区常住居民患有重大疾病(中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统筹的十六种大病)的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在我区低保标准以上到低保标准120%之间的家庭)。

二、救助种类

(一)医疗救助;

(二)突发性困难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

患重大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尿毒症透析或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出部分费用按5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0

2、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出部分费用按4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0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城市低收入家庭居民患重大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尿毒症透析或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超过5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出部分费用按3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

2、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出部分费用按2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

(三)突发性困难救助

突发性困难救助是指针对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大病致使家庭实际支出低于城乡低保标准,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我区特困居民家庭提供的一次性救助。

1、突患大病在指定医院紧急救治个人负担医疗费3万元以上、家庭确无力负担的,一般救助0.5—1万元,特别困难的救助1—3万元;

2、遭受意外事故致使家庭成员死亡或伤残急需救助、家庭确无力负担的,一般救助0.5—1万元,特别困难的救助1—3万元;

3、火灾、飓风、雹灾、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在3万元以上,家庭确无力解决的,救助0.5—1万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2aef298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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