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概]复旦大学张光杰法理学笔记一(法学概论必备)

发布时间:2011-12-18 16:17: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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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法学导论 
《法理学》    张光杰 

绪论 
一、法学 
以法和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法的现象及其规律,而不仅仅是法律条文。 
二、法学体系 
由各个部门法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体系。 
其分类:P3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之关系 
主要是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的关系。 
四、法学发展史 
西方法学
A、古希腊
1、柏拉图1)贤人政治;(2)法治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谈及(1)法律的正义问题,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又谈及 
(2)自然法问题,提出法的二元论:自然法+实在法。 
古希腊的贡献重在思想方面。 
B、古罗马 
法律制度的发达促进了法学的繁荣。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古罗马重在制度上的贡献。 
C、中世纪::法学并入神学 
奥古斯丁:神法+自然法+实在法 
托马斯.阿奎那:神法+自然法+实在法+永恒法 
D、文艺复兴时期和宗教改革时期:法学向世俗化发展 
E、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典自然法学发展 
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洛克-分权思想;格老秀斯-国际法。 
F19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代表人物:奥斯汀、凯尔逊 
奥认为:(1)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2)恶法亦法,迎合了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G20世纪初,法的社会化 
H、二战后,古典自然法复兴 
   社会法学派代表:霍姆斯(),庞得(),艾尔利息(
三大法学派别: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中国法学得历史及思想8-13 
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P10-13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1)经济基础;(2)阶级性;(3)历史性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法的概念、本质 
一、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 
行为的准则。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受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 
二、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这种说法把应然等同于已然,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判断。 
分析实证主义否定之,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亦法。 
二战后,人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在法律中引入价值观念的必要性。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 
A、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初级本质
(1)法律是一种意志,一种精神的载体
(2)阶级意志的体现
(3)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国家意志的体现。 
B、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深层本质

第二章  法的作用 
一、 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行为:a、作为;b、不作为 
指引:a、确定性(规定义务);b、不确定性(授予权利
2、评价作用 
具有客观性、普遍的有效性 
3、预测作用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二、社会作用 
   政治作用-如镇压反抗 
   经济作用-如保障、引导社会主义经济 
   文化作用-如引导精神文明建设 
三、反对两种倾向 
法律虚无主义、法律万能主义 

第三章  法律的分类 
一、按主体分:国内法+国际法 
二、 根据调整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项,还是特殊的人或事项,分为:一般法+特别 
  (相对而言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 
三、 根据立法程序、调整的内容:根本法+普通法 
四、 根据是否以条文形式出现:成文法+普通法 
五、 根据法律的内容分为:实体法+程序法 

第四章  法律的渊源 
一、含义-回答哪些是法律,即法律之表现形式。 
定义为: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种专门 
的法律术语。 
二、内容
宪法 
法律:A全国人大制定:a、基本法令;b规范性文件 
      B全国人大常委会:a、规范性文件;b基本法令以外的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位制定 
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制定 
  行政法规还包括
   (1)地方性法规-省、市地方人大制定、省会城市的人大制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 
市的地方人大制定
   (2)自治条例-自治区、州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 
  :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缔结或批准的),其效力如何须看其是哪一部门批准。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1)规范性文件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 
则是特定的
   (2)后者一般是一次性使用;前者往往可反复使用。 
四、关于政府的立法权 
   1、政府自身并无立法权,但人大可赋予委任立法权 
   2、关于判例的效力:我国法官可以参考判例,但不能公开引证引用 
     
第五章   法系 
一、含义――根据各国法的源流关系(或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的分类。 
二、三大法系 
  1、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十九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为传统和基础而产生的法律 
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总称。 
  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主要包括欧洲大陆国家、主动学习他们的国家及其殖民地。 
  2、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 
总称。 
   普通法:由案例汇集而成
   衡平法:对普通法之弥补
   主要包括英国及其殖民地、美、澳、加、印度等 
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比较 
  1、渊源方面:前者多为制定法;后者以判例为主,也有一定制定法
  2、法典编撰:大陆法系多编撰法典,英美法系成文法比重较小
  3、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法理推理):大陆法国家多用演绎推理,而英美法国家法官多 
用归纳推理
  4、法律分类方面:大陆法国家有公法与私法之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公法一般包 
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私法一般有民法、商法等。二者之区别在于公法中双方不平等地 
,私法中双方为平等地位。   英美法系不存在公法、私法之分。 
   5、概念术语上有差别 
   6、其他方面:如法官地位(英美法国家法官地位高);英美法比之大陆法更重程序 
,在庭审中英美法国家法官充当中间人角色,消极;大陆法系庭审以法官为中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286982f3169a4517723a3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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