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版)

发布时间:2020-09-16 00:32: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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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援外医疗工作,规范援外医疗工作管理,顺利完成国家赋予的援外医疗任务。根据《卫健委关于援外医疗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承担的援外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必须高度重视援外医疗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积极承担援外医疗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援外医疗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援外医疗队员(以下简称“队员”),是指按照本办法,由省卫健委选派执行国家下达的援外任务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后勤保障人员。

第四条 省卫健委负责全省援外医疗队的组织、选拔、培训、派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选派与培训

第五条 队员选派程序:省卫健委根据我国政府和受援国政府签订的派遣医疗队议定书要求,制定援外医疗队派遣方案,征求医疗卫生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辖市卫健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下达组建医疗队任务。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宣传、充分动员,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自愿报名,经单位推荐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健委。省卫健委统一全面考核,确定队员人选。

第六条 队员的选派范围: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单位选拔选派,后勤保障人员从社会上择优选聘。

第七条 队员选派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爱岗敬业,吃苦耐劳。

(二)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娴熟的专业技能, 具备在受援国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经过培训达到听说读写“四会”的要求,具备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和参加学术活动的外语水平。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胜任受援国相应的工作。

(五)医、技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年龄在55周岁以下;护理人员应具有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翻译、厨师、司机应具备规定的资质,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符合两国议定书中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专(兼)职队长除须具备队员所需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行政管理履职经历,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

(二)专职队长原则上要求职务为处级及以上职务;

(三)兼职队长原则上要求职务为处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事业心、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在本单位有较高威信、有大局意识、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工作,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作风民主,公道正派,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第九条 符合队员条件,夫妇可一同出国参加援外工作;鼓励表现好、素质高、业务精、深受受援国欢迎的援外人员多次参加援外工作。

第十条 队员出国前要接受集中脱产培训。

(一)培训时间:原则上为4—6个月。

(二)培训内容:英语、国家外交方针政策、援外医疗工作规章制度、外事与财务纪律、安全保密、涉外礼仪、出国工作注意事项、受援国国情教育和队员心理辅导教育等。

(三)培训管理:培训期间,省卫健委确定班委会和党支部人选,协助做好培训管理和教学工作。

(四)培训考核:培训结束,援外队员必须通过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同时要对参加培训情况进行书面总结,经省卫健委考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省卫健委负责队员国内事务管理,配合驻外使(领)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队员援外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卫健委将卫生援外任务执行情况,列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各市卫健行政部门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援外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各派出单位要加强对援外队员的管理,关心援外医疗队员的生活和学习,做好队员的后勤保障工作,解决队员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 医疗队在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下开展卫生援外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自身管理,积极创建“平安和谐有影响力援外医疗队”,提升援外医疗队整体素质,扩大医疗队国际影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14ccb3f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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