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及高新区人才引进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9 05:03:18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人才,根据《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成办发〔2007〕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以下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1、在市工商局和区(市)县工商分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国税和地税系统纳税,且上年度缴税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机械(含航天航空、汽车)、医药、食品(含烟草)主导产业的企业。

   2、经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适用范围的企业引进符合下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2007年3月22日之后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从高校接收的应届博士研究生;

   2、与企业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3、具有博士学位,其中在国(境)外取得的博士学位须是国家承认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或具有经市职改办认定的正高级职称。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经市协调办公室认定具有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学历限制。

三、申报程序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企业备齐以下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所在的区(市)县人事局申报。

   1、所需材料:

   (1)申报安家补贴所需材料:

   ①《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2,可从成都市人事局网站下载);

   ②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③企业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④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⑤高层次人才原工作地相关材料(户籍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应届博士毕业生报到证);

   ⑥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⑦其它相关材料。

   (2)申报政府奖励所需材料:

   ①《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3,可从成都市人事局网站下载);

   ②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③其它相关材料。

  2、申报时间:申报安家补贴为每年2、5、8、11月的工作日;申报政府奖励为每年2月的工作日。

   (二)区(市)县人事局及时受理企业申请,并当场进行初审,于每季度的最后一月的第一周内汇总报市人事局。

   (三)市协调办公室每季度的最后一月的第二周对申报安家补贴的申请进行研究和审核;每年3月第二周对申报政府奖励的申请进行研究和审核。

   (四)市协调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将享受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和《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申请表》送市财政局,同时通知区(市)县人事局和申报企业。

四、经费发放方式

   (一)市财政局根据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将经审核批准的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市财政承担部分,按照高层次人才所在区(市)县分别拨入区(市)县财政。

   (二)经市协调办公室审定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向区(市)县人事局提供享受优惠政策人才的银行帐户。

   (三)区(市)县人事局按规定标准从批准次月起逐月发放安家补贴,每年3月底一次性发放财政奖励(包括财政奖励的区(市)县级承担部分)。

   (四)安家补贴的发放从批准次月起至满三年止(签定劳动合同的次月至批准当月的安家补贴,在批准次月补发,最多可补发批准次月的前四个月);发生《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况的,终止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发放。

五、组织管理

   设立由组织、财政、科技、教育、劳动、人事、国税和地税等部门组成的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见附件1),负责全市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六、相关要求

   1、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本企业和所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并在与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季度内进行申报。

   2、申报企业应保证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落实到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申报企业所引进高层次人才出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终止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市协调办公室。

   4、申报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协调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对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展的调查了解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2007212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人才,有效缓解制约企业发展的人才短缺问题,提升本市重点骨干企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成都市人才建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且年缴税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子信息、机械、医药、食品主导产业的企业以及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指: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本市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学历限制。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负责全市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第五条 (优惠政策)
  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安家补贴。经批准,3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安家补贴。
  (二)财政奖励。经批准,前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市和区(市)县级收入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市和区(市)县级收入部分的70%给予奖励。优惠期满以后的奖励政策视具体情况再定。
  (三)保障服务。急需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或随迁;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可由政府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安排或推荐就业;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

  第六条 (经费来源)
  (一)市本级和区(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二)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财政奖励部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第七条 (申报资料)
  企业为急需高层次人才申报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和《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和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对高层次人才的年度考核意见;
  (三)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和职称证明;
  (四)经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市协调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和核实。
  (二)市协调办公室每季度集中研究审批一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发放方式)
  (一)获得安家补贴的,由市协调办公室按照核准的补贴标准,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逐月发放。
  (二)获得财政奖励的,由市协调办公室按照核准的奖励标准,在次年一季度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企业责任)
  (一)企业是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由企业自主使用,与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和管理关系受法律法规保护,政府部门不干涉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活动。
  (三)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如发现有骗取、套取安家补贴或财政奖励的,市协调办公室有权停止或收回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终止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市协调办公室,终止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发放。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与企业失去联系30日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22日 实施日期:20070322日 (地方法规)

成高管发〔20074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七年二月七日

 

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推动成都高新区持续快速发展,吸引更多的高级人才进入高新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重点企业(主要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以及部分骨干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聘用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中:软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70%,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骨干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建立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同时每年根据区内产业发展状况对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专项奖励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级人才,管委会将按以下标准安排奖励资金:

 

对于个人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企业利润分配股份或现金股利再投入生产或对高新区经济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另行研究奖励金额。
第五条 专项奖励主要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以及在区内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再投入企业增加资本金。
第六条 成立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审批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在每年的一季度统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四川省软件企业证书》、《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企业孵化器批准文件复印件。
3)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务聘书和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工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再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的名单及有关资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4、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结果,财政划拨专项奖励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办理个人专项奖励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高级人才个人账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成高管发〔200319号)即行废止。

为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推动成都高新区持续快速发展,吸引更多的高级人才进入高新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重点企业(主要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以及部分骨干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聘用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中:软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70%,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骨干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建立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同时每年根据区内产业发展状况对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专项奖励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级人才,管委会将按以下标准安排奖励资金:

年薪档次奖金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3,000.00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6,000.00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万元以下10,000.00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50万元以下14,000.00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60万元以下18,000.00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70万元以下24,000.00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80万元以下30,000.00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90万元以下35,000.0090万元以上(含90万元)-100万元以下40,000.00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5,000.00 对于个人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企业利润分配股份或现金股利再投入生产或对高新区经济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另行研究奖励金额。

第五条 专项奖励主要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以及在区内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再投入企业增加资本金。

第六条 成立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审批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在每年的一季度统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四川省软件企业证书》、《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企业孵化器批准文件复印件。

3)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务聘书和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工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再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的名单及有关资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4、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结果,财政划拨专项奖励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办理个人专项奖励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高级人才个人账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3512日印发

都江堰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加强灾后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灾后高起点的硬件设施相适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根据灾后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医疗卫生总体部署和都江堰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082013年)》(都办发[2008]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人才引进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全面实施“人才兴卫”战略,通过公招、商调和引进等方式,加快吸引和充实一批急需和紧缺的高中级职称和高学历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为灾后医疗卫生快速重建和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卫生人才引进要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按需引进、按岗引进、以用为本、特事特办”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符合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严格工作程序,科学考核、择优录用、严格管理,确保引进人才质量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第四条 卫生人才引进工作要以引进特色专科和紧缺学科的高级人才和业务骨干为工作重点,有利于增加人才队伍总量,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改善人才队伍结构,开发人才队伍潜力。有利于我市卫生工作实现成都市区(市)县一流、西南地区领先、全国有影响的发展目标。有利于成为灾后医疗卫生重建的示范样板,进一步促进城乡卫生均衡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条 本办法中引进的人才是指原工作关系不在我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且符合我市引进条件的人员。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六条 引进卫生人才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突出的能力业绩;

2、身体健康;

3、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4、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是地市级及以上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

除必须符合以上条件外,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都可以纳入人才引进范围。

1、省内外学术技术领域领先的市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医学或卫生领域实践多年的博士学位人才。

3、经国家认证的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4、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5、卫生行政管理专科毕业,从事业卫生行政管理5年以上,懂技术、善管理的复合型高、中级职称人才。

6、紧缺专业,特别是重点学科、特殊岗位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和行政管理人才。

7、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特殊专长、特殊才能或有突出贡献的成熟型急需专业人员,要具备执业医师及以上职称,年龄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引进方式

第七条 在卫生人才引进过程中,要加强医疗服务平台建设,特别要针对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实验室和医学科研建设项目,引进特殊急需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平台,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引进方式。

第八条 通过各种途径与省内外医疗卫生专家和国内外中介机构建立密切联系,特别要充分发挥医疗卫生单位的主体作用,鼓励面向国内外引进招聘急需和紧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高素质人才,可采取调动的方式,引进到我市相应机关和卫生事业单位工作;自愿辞职或离职到我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才,可采取商协聘用的方式引进;大量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公召的方式引进;由于原单位干扰调动等因素,不能办理正常手续的高素质人才,可采取招聘的方式引进,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和工作关系;对不能长期到我市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管理人才,可采取不办理调动手续,不转组织关系和户口,通过应聘、兼职、咨询、讲学、合作开发科研项目、技术入股、设立专家门诊等形式到我市开展中长期或短期服务。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申报审批计划。引进单位制定人才引进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部门审批,人事部门要及时审批,审批后的人才引进计划,在未完成招聘工作前,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 发布引进公告。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负责征集引招需求,编制引招目录,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明确考试考核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拥有科研成果或获得硕士及以上文凭且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不进行笔试,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采取专家小组认定和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考核确定。其他人才考试考核内容,应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以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为主,努力增强考试考核工作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 组织考核审定。人才引进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牵头,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考核办法可根据实际灵活制定。已由单位临时聘用的待引进人员,试用期三个月以后,用人单位提出初步考察意见,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名申请。每年5 月、9 月份,市卫生局按照考核所需名额和专业从专家考核小组中随机抽调人员,对单位上报的拟引进人才和通过网络到市卫生局报名的人才进行考察审核,合格人员报市人事局按人才引进程序办理手续。

第五章 人才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科学管理。引进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最低服务期限10年。在具体工作中,聘用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保证其作用的发挥。选派引进人员进修学习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合同》,限定培养后的服务期限和违约罚金。各有关单位要将该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按照“业内评价、社会认可”的原则,定期组织满意度调查,及时进行工作指导,适时对引进人才的实际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科学考核评价,对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严重滞后,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投诉较多,造成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积极探索和建立有利于调动人才积极性的分配制度,大力推行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事业单位可实行岗位工资,按任务定酬和与业绩挂勾的办法,试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奖励工资等多元化分配方式;允许引进人才技术、专利入股;允许高薪聘用紧缺急需人才;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其它分配激励方式。

第十六条 优先解决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对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并作出贡献的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可破格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有突出业绩且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允许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引进人员实行低职高聘。

第十七条 大力支持引进人才开展技术创新,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对承担科研项目的人才,用人单位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对获得科研成果的,用人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获得成都市及以上科研奖项的,所在单位按获得的奖金数给予等同的科研奖励;进一步完善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后备人才定期考核淘汰机制,通过授予名医等荣誉称号,充分调动他们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努力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工资、职称、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关心引进人才的身体健康,定期组织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提拔使用,尤其对优秀的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在选拔任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室主任、重点学科技术带头人时,给予重点考虑、重点培养,优先使用。加强宣传引导,对引进后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不断激发引进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人才兴卫、科技强卫”的良好氛围。

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认真解决引进人才入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困难等现实问题。签约服务5年以上的人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可随迁入户我市,对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人才,可发放《人才工作证》,享受本市常驻户口人员的同等待遇。引进国内知名专家、教授、博士后、博士的配偶工作安排,列入政策性安置,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口安置,其它引进人员的配偶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组织人事部门可视情况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解决。鼓励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周转公寓,出租给高层次人才,或者给予适当的住房、房租补贴。引进人才的子女,户籍没有迁入的可免借读费。配偶、子女在外地的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大学毕业生和以城市主治医师为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大学生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服务5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生活补助费500/月;主治医师签约服务3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生活补助费1000/月。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引进急需的高职称、高学历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医学临床博士或正高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签约服务10年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5万元,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10万元,每月补助生活费1000元,最长补助期限5年。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且具备初级职称的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签约服务5年以上的,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3万元。引进的其它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且具备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市财政和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2万元。

第二十二条 按需招聘、商调成熟型专业人员。在我市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外工作要求商调和辞职后到我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应聘的中级职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工龄连续计算。特殊专业急需人员可放宽至执业医师资格。招聘、商调我市驻市或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成熟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由聘用单位每月补助生活费1000元,最长补助期限5年。

第二十三条 按需招考编外聘用人员。将在我市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有执业资格的优秀编外聘用人员,纳入统一考核,合格人员报送市人事部门审定,纳入事业单位编制正式聘用。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成立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卫生工作的市委副书记或宣传部部长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市长兼任副组长,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开展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专家考核组,由成都市和都江堰市的医疗卫生各专业专家按12的比例组成,对引进的人才,由专家库随机提出若干名专家组成考评组进行考评,组长由领导小组届时指定。主要负责对引进人员的资质、能力进行考核和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明确部门职责,确保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效。

1、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引进人员编制,出台管理激励人事政策,牵头组织考核审定工作,畅通卫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缩短办结时限,无特殊事由,人才引进办理程序要在20日内完成,为引进急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卫生人才培养引进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卫生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3、市教育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4、市公安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和家人的入户工作。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等工作

6、市卫生部门负责卫生人才引进的考核、培养和使用工作,协调部门和聘用单位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为卫生人才服务基层、建功立业创造条件。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卫生局共同制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07cfdab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ce.html

《成都市及高新区人才引进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