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辽宁、沈阳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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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30,000/件,上浮不限。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4倍收费。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四)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五)法律咨询及代书
1、每小时不低于3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1,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按所涉财产标的额的0.5%-1%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六)非诉讼业务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0%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3,000/小时,上浮不超过200%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按财产标的的4%-9%收费;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的2.5%收费,但最低

不低于4,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按照合同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4,000元;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7%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2.4%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1%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9%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81亿元以上为0.2%
3、公司改制,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费。(七)担任法律顾问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100,000/年,上浮不限。

2、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500,000/年,上浮不限。3、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300,000/年,上浮不限。4、担任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100,000/年,上浮不限。5、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50,000/年,上浮不限。
(八)行业指导价名录下的服务项目,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一般情况下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另议。
二、关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本指导标准未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应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后实施收费。各市律师协会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界定的范围,自行制定指导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行。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界定的范围,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行。
本收费标准从201611日起正式实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075dd61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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