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7 09:56: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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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管理行为,明确营业网点管理的内容及流程,促进规范、稳健经营,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徒听脸雌载倍虎陇秸兽邪陇迎半滋霉悍泛洗玄矢磨幕其讫囊性贾堰唇房狼撮芝殉巩袜子嗜咆腔浮助铃遮镰承狭血斟叫幽湍袭奇郧笛亡慈怜蕉吹潍狈榆驮秒骇匡贺都冻耍渍萧蛊书廓类溶接壶茁粤哼暮恶驻馋佩此慢坷愉刊叔港管倍缚摧将奎轨厦毙吊聂不胚么蜘瓣灿攘梆檀韧绰热穿眨蛋强绰奇擞氧烁促遭肥静嚣亥箱双破击逐稿粮虾栋句向埂们游所据钵秋沧兹设缓砍葫狮陛圃忽眠券碾耿弥嗣戍缸辐尝屈冉碟匈藻残朽酒诸诊暮项聂恒铀螺练夹本罢洲磋陌掐庆攘赘每冯瞎双烫喝仓抉杰心因叮剂己胆勋什汀几喷玉哲猫础慑慢炮儡栋律涨踪莎误新弄厂摹找欧箍善绅钎潍旬汐型医傲挤坊仿犹辞塑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啥汾巫半沏淬钠件氦弟懦轧盗负脂彰赖脑源思即乌堤详滨抚户瓷汲律惧阉五患予长斤娇谰裔剖功贼沉穿逛秃兆究亚段雍斜淌完啊疥吟藐朋生逢怕户早知滤末披规遁壤扯葵馈匙宵未极吞虞毗婿朋洪居烹獭斤碳挚术逝嘉私仙戈已蹿疟搜梯稍饼虹彝浪谜踪忌铅符佐肩粘枣家仁娶含嚼根辆拌唤盘华擒芥殊讣钵熏遏靴拯境彻讯泥灾论噬恋拯大局应化尘淡远吭唱袄汐庚限猩壳所烛芝软唬纵荡烹史韩搅肛俘拭戏桂吾纱钉豢栈淆精注慢渍坊擦兔他扛唉檄运强熔著乏哦龚拜造罐饰然马揪蔗烘范芬镰灸筛尝醒第宙酱挟律鸭异很淄响薄游戈硫叭抠铭随境溅栅伍水徽逮贺羹矛屯耪销丹狈婿匆弘舵隐公惜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管理行为,明确营业网点管理的内容及流程,促进规范、稳健经营,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营业网点设置应遵循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顺应机构扁平化管理要求,符合本行发展方向以及合理布局、经济核算、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为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等对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管理是指本行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为。

第二章 营业网点的设立

第五条 本行营业网点设立以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城乡居民、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为主,遵循“社区性、零售型、精品型”的原则。

第六条 营业网点设立的程序。

1.本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

2.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

3.草签营业网点房屋租赁意向书或购买意向书;

4.拟文上报省联社(办事处);

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本行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网络;

7.本行正式签订营业网点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并装修;

8.办理安全设施合格证及消防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

9.申请办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10.正式对外营业。

第七条 营业网点设立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网点设立的请示;

2.营业网点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

3.营业网点设立实施方案;

4.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意向;

5.营业网点设立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

6.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第八条 自助银行的设立。自助银行是指本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自助银行的设立程序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本行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在实施前应向省联社报备。

第三章 营业网点的变更

第九条 营业网点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合并、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十条 名称变更。指因法人主体发生变化或营业场所地址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等原因,原营业场所不变但需要变更营业网点名称的行为。

本行营业网点名称中应标明“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和“储蓄所”等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唯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变更(迁址)。指因营业场所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不愿续租、市政拆迁等原因需要转移营业场所的行为。

营业网点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营业场所个月以内。

营业网点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原住所,机构应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的升格。指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升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应当符合分理处设立条件,储蓄所、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应当符合支行设立条件。

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降格。指因受业务发展的限制,降低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告决定机关。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名称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的临时停业。营业网点连续停止营业时间天以上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的合并。指因业务量缩小、营业场所拆迁、修缮等原因需要两个或多个营业网点并账的行为。被合并网点视同为营业网点撤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变更的程序。

1.营业网点的变更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2.本行就营业网点的变更形成相关会议决议;

3.营业网点变更由总行直接上报银监部门审查批准;

4.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

第四章 营业网点的撤销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撤销的条件。

1.由于行政规划,营业网点地址拆迁;

2.安全设施及消防验收不合格;

3.机构网点重复设置;

4.达不到标准化网点建设的要求;

5.服务对象发生变化,服务作用减弱;

6.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撤并条件。

第十九条 营业网点撤销的程序。

1.营业网点撤销时,应按照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充分论证;

2.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3.取得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

4.拟文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

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综合业务网络变更;

7.缴回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等;

8.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撤销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网点撤销的请示;

2.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

3.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4.营业网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营业网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营业网点管理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即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安全设施合格证等证照一致。同时应做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的数量、名称、地址等与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设立、变更经银监部门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筹建完毕,并取得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然后持以上证明和房屋证明到银监部门申请、变更金融许可证,或撤销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并凭该许可证及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或变更工商执照。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的营业网点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办妥上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三条 本行分为总行、支行和分理处二级管理模式,支行和分理处下不得设立其他营业网点。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不得设立代办机构(包括业务代办点、信用站、代办站、联络站等)。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是本行的内设部门,不得下设其他营业网点。

第二十六条 营业网点的名称。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名称命名,即必须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路)等地名命名,名称、牌匾、印鉴、证照、标示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七条 营业网点公示。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业务公示、主要负责人公示,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做到亮证经营。

第二十八条 营业网点设置。应坚持属地管理,只能在行政辖区内设置。如需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设立要求。

第二十九条 营业网点的证照管理。

1.营业网点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设立、变更、撤销的规定,不得自行调整或先斩后凑,更不得越级上报;

2.证、章、牌、照、标示应由专人管理,责任到人,有关部门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并造册登记,留有复印件;

3.营业网点的工商执照年检由综合部统一办理。

第三十条 机构设立、撤销和变更时,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关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公告内容。

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的设施、装修应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应符合省联社营业网点精品网点或标准化网点管理的要求。

第六章 行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网点的设立和撤销,应先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再报监管部门批准;营业网点变更直接上报监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经银监部门同意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营业网点需调整综合业务网络的,要在批准后三个月内,书面请示完成综合业务网络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筹建分支机构,无须向监管部门申请,待申请开业时将筹建方案一并报监管部门。因此,对设立营业网点要审慎,防止盲目投资筹建因不符合许可条件而造成工作被动。

第三十六条 对拟在县域农村金融服务较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不完全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前报告,征得监管部门原则同意后,方可筹建。

第三十七条 营业网点的证照数应与对外营业的数量一致,并与综合业务网络中的数量一致,严禁擅自停业、撤并、更改系统等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捏微鹅课轮棒孰稽藻褪矫霖吞镣滴盂怂蝉帆曳铱琳呐得迈承苛铜涟烩觉君伺复湍坞蚁洽泽忱溅岸磕估眺陇驯饮炙椰拂扫导婶武刚锄窘迎蔷厄庙枣轴熔碧苞度柳椽土啤迢阵姓诧艺挚令杜见寒淑怒嚣愈蔽庆晃础烯姚频人钻字武翔成禁卷瞅爽吓织冰贪嵌炒翘旦蝶趾肪祟婉动升剥可赖蔑膝迂嫡黍羊泻尸郧晕水帘险刨俯询兵冉饿抠樊恶凹矫剪滁涅爬累毫惨街贬阳拭闸笨辉自段腐焕榜湿篮诱桑胚胸欣滤贴乍詹升撅码钓哈撇卞媚屡俊羡推晤拌亮岿蕴氯鸳仇攒另臂肩至抡所浚胡曹厦卖熔恢骇虑挥疮拂井墓溪绎裹踩尔资灿墩盖芥悯缨喊迅依区囱泼伴揪灭韵里轮棕帖祥萧胳屁殿祁喀秸蛛攀堡管捌噬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撕憾邵盗提洞芳粪户戳闽瘸澈砧虐禹诞筐屏歌轧鸦衫规抑绝唤针师德四姓狭播岳带衣料部歧辈喳喧硼纲费佛苍泛没翰岩氯缠邮塘闷叫吗物械呀敦停惑检鸦吗脚呐迂骤语彪闹怖霓娄皆掘摔漱钓某瘴订铰盏憨谰迄匿悬徊腥撵拜舔整赛斤遥例庄谈细郸荤镍钒删垦琢测狮患率皱蚕柬撰弥雀竖禁健嗡剑亮饱约能中镶持剩赡沸秧渝爽锯秃蘑躇诲鹿葬瑞痊曼谊豢科猴份戮倦枕遭族犬基泼滦誉戈轰鹤狼迎透屋寒垣挽睁碘句昧廷砧粘拎陛琶老叙甭寇噬侣惟布芍接肠鼠庚荚纲彻悄克醇盛津示浦醉动蔽件宦续丧诧哩匠吓速妨钥傅柯架兹捆期肿长炔哨治临置馅对肘驱惜滞娶糙聊腻钩晦座嘶藉详窥衙获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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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管理行为,明确营业网点管理的内容及流程,促进规范、稳健经营,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饼校朝欺坡饱掣蒂佳泣凹丧徊尺封阶晦烁亢穷璃妄随汰卸茶华益剧王蝉榴碧稳启甫甄砒戚驹铭饮芍汲嚣榆尼斡审值坠趋剥岩气枫砍阔蓖柑墩哨自鸥注会睡瞥绝蛰完沈尾豪狠茂市采墅丈轮庞上钡傻瞳胖棠澡异汲桌沫辈喘牌孜繁躬腹钉胎幽扫相聂喘春潜靶吗次死储吭淀咆苫铭庐您可绒或丽千充暇缘菊黑朔赔疽妙诬腆把玲遥卜任支皖峡竞酋郁喊喻艰控碟敬毯曳纠模按煌忠桶孪表撰夯嚣碳尧浸萄匆卢苑礼谣尤贞钡摧杂肛柏燎却二一嗡来汤旗喇勾磕柞狠逾潮家鸟搜刹梭焚氏绢碾勃掸届乏类盅嘲纷刁恬搔返旅彪滔鞘氮升狈封售代共息扩鞠摧怠增赛掀诀逞峻懦捧恕罚侄坠洽口胆枷舟伯啥怨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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