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8-10-07 15:10: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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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环评验收规定

一、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要求,包括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两方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对此分别作出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对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有三层含义:首先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次,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可以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但不可滞后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对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必须是自建设项目投入是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在此期限内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即为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这样要求,保证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工程总体验收时限要求的一致,便于各部门之间协调、统一管理。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是30日内完成验收,是指从建设单位提交齐备的验收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要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明确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便于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于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都是非常必要的。

二、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有些项目是分阶段建成或分期投入使用的,对于此类建设项目,如果只通过一次验收,那么无论是在第一期建设完成后验收,还是等所有工程全部建设完成后在最终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都有可能导致前期项目或后期项目投入运行后,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为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分期验收的必要条件也是充分条件,就是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如果不是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存在分期验收的问题。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即建成、投产一期,便验收一期,切实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相应的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要求相同。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建设项目确实需要更长的试生产或试运行时间,或在试生产3个月期限内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对于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时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延期验收:

(1)一些建设项目由于种种原因,生产工况短期内难以稳定达到正常水平,导致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有效地运行;

(2)一些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其对生态的破坏较严重且在短期内难以恢复,无法达到验收合格要求;

(3)生产负荷与设计值相比相差较大,无法满足验收监测时工况的要求;

(4)试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试生产时间并经由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对于存在上述情况,无法在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说明具体原因以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负责组织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延期验收的申请后,通过组织或委托进行检查核实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即可同意延期。非核设施建设项目延期不能超过一年,对于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fec8416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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