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水基[2014]3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07.25
【实施日期】2014.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水基〔2014〕36号)
各市水利(水电)局:
为加强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推动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健康发展,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7月25日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一)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1.设区市城区及西江干流重点县(桂平市、平南县、藤县)城区防洪工程(含主要支流治理工程),Ⅲ级海堤工程及以上;
2.大、中型水库(闸)工程;
3.大型灌区(灌溉面积≥30万亩)工程,重点中型灌区(5万亩≤灌溉面积<30万亩)工程,设计流量≥5m3/s的输(引)水工程,单座装机容量≥1000kW的机电泵站工程,需要自治区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
4.5万kW≥装机容量≥4000kW的水电站工程;
5.确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f84aec6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17.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