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09 04:00: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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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3]86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17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渝府发[2003]86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0311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本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改制后,存续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可与新组建企业的退休人员、在职职工合并计算,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比例核减存续企业的缴费额度。

()存续企业以租金和投资收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f4a2d41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8f.html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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