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3]8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17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渝府发[2003]86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一)本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存续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可与新组建企业的退休人员、在职职工合并计算,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比例核减存续企业的缴费额度。
(三)存续企业以租金和投资收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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