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人财物事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11 03:12: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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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人财物事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公积金发[2004]22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室)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财务行为,促进财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财务人员履行职责、依法核算,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财经类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十一个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动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建立职工贷款明细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活动应在市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由财务核算科和管理部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应严格实行账户分立核算。接受市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为了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利益,严禁任何人动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股票投资、单位贷款和借款。禁任何人以市中心或管理部的名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财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调度和挪用住房公积金各存款户资金,严格遵守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 市中心和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存款户上的资金,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拨时,由市中心财务核算科编制资金调拨方案,并说明情况,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市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由财务核算科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必须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一条 市中心和管理部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中心和管理部必须严格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预算执行。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和负债

第+三条 资产是指市中心和管理部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房公积金存款应收债权、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等。

第十四条 市中心和管理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十五条 市中心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在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性住房贷款委托合同,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市中心相关部门和管理部与委托银行定期进行对账核实。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 市中心和管理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一按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预算执行,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账。定期存款按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存单和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妥善保管,建立明细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负债是指市中心和管理部在受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应及时为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预提职工个人年度利息和本单位的管理费用;按市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合同,预提归集手续费和委贷手续费。

第十八条 市中心和管理部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账和总账,应及时反映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月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每年结息后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四章 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增值收益利息收、委托贷款利息收、国家债券利息收人和其他收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收是指本单位将住房公积余存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利息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计算。

(二)增值收益利息收人是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上的利息收,利息按金融机构活期利率计算。

(三)委托贷款利息收是指本单位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四)国家债券利息收是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国家债券到期时确认债券利息收

(五)其他收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外的收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归集、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支付职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职金存款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年结转的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

(二)手续费支出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给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支出按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有关规定支付。管理部支付手续费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中心备案。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金额存本单位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的利息收全额计人住房公积增值收益专户。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三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财政部的规定计提。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市中心提供详细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核销程序办理。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五条 上交财政的本单位管理费用,由市中心按规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管理部按期向市中心上交管理经费,每年6月和12月各结转一次。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若以前年度待分配增值收益出现亏损,应用于弥补损失。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年度终了后30日内,市中心应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送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银行存款余额表、应收应付款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耿况发生重大影响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支取率、资金使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比率、资产负债比率等。

管理部每月5日前上报财务报表给财务核算科,市中心每月10日前进行复核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中心和管理部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二)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

(三)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四)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五)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六)截留、坐支业务收人或增值收益;

(七)在业务收人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八)列支本单位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九)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十)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十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担保或抵押贷款;

(十二)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十三)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十四)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

郴公积金发[2004]25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室):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各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经费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顺利、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财经类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和管理部的经费收支财务活动。

第三条 经费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的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经费收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人,合理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市中心及管理部的经费收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会计人员(财会联络员)依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单位预算是指市中心及管理部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经费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人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市中心及管理部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年度预算的收人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

第八条 管理部根据当年度事业计划和任务,于每个会计年度末提出预算建议书,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中心。财务核算科根据各管理部和市本级的预算建议编制全市下一年度预算,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报市财政局批准,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九条 市中心及管理部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执行。单位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市中心及管理部不得玩预算、超预算支出。管理部经费开支应在财政批准范围内包干使用,由市中心先垫拨资金,每年6月份、12月分与市中心各结转一次。

第三章 财会联络员管理

第十条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业务,根据《郴州市本级集中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中心和管理部各确定一名财会联络员,负责经费开支报账工作。

第十一条 财会联络员的基本条件是: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在单位会计岗位或从事过会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十二条 财会联络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单位领导负责。其具体职责是:宣传贯彻落实有关财经法规、法纪并严格执行;办理行政事业收费和其他收人的解缴,并登记辅助账簿,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管理部财会联络员只负责与市中心财务部门对账);办理各项支出的初核报销业务和单位经费的领拔;做好内部财务财产管理和监督;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以及统计报表收集、汇总编报工作;保管、使用本单位的定额备用金(包括信用卡、现金、借据);负责本单位的票据领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并做好购、领、存、销台账的登记工作;办理往来款项的清算和清收,掌握本单位的拔款和经费开支情况,定期与市会计核算中心(市中心财务部门)核对经费使用结存情况;负责办理财政部门及市中心交办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会联络员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为单位经费管理献计献策,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纪检、雌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收是指为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增值收益,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上交财政专户并按期拨付的资金。

第十四条 市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经费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十五条 管理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料工本费)、房屋(门面)、租金等其他收应登记账簿,由财务联络员定期缴交到市中心办理专户缴存手续,不得坐支,更不准隐瞒收私设“小金库”。市中心财务联络员应及时将收缴交财政专户并编制收报表,并存档备案。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是指本单位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本单位的经费支出标准,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控制。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市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若当年经费有结余,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报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报账凭证必须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有关事项真实、完整、合法、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明了、大小写人民币金额相符。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报账办法和程序:

1、报账凭证须由经办人作出用途说明并签名。

2、证明人签名。

3、管理部(科室)负责人审核属实签名。

4、报市中心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盖章。

5、报市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

6、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一条 经费支出报账要求:

1、人员经费开支(工资、奖金、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等由市中心按国家政策规定编制明细表统一发放。

2、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大宗材料的购置等,应严格按郴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能购置。

3机动车辆的维修费开支,按市财政局印发的《郴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中心车辆指定维修点原则上不超过两家,管理部车辆维修点指定一家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中心及市政府采购办。

4、电话通讯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会议费等公用经费开支,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附详细说明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报销。每单项报账凭证支出超过5000元的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列支。

5、其他符合开支范围的经济业务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6、因工作需要,职工向单位临时借款,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有关借款手续。借款人应在业务开展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会联络员处办理报账手续,归还临时借款,不准长期拖欠。

第二十二条 财会联络员对单位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及时受理,对不合法、不合规、不真实的报账凭证不予受理。财会联络员应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和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拘私情、秉公办事;对备用金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得挪用、私借备用金。因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中心稽核部门应对所有经费开支进行稽核。定期对单位备用金进行盘库,并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调整备用金定额。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四条 资产是指本单位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本单位的资产管理以固定资产为主。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五条 固定资产应建立台账管理,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取得收人的应当作相应的财务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支付委托归集和贷款手续费有关行为的通知

郴公积金发[2005]6

各县(市、区)管理部:

为加强管理,统一规范支付委托归集和贷款手续费行为,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2003年度归集和贷款手续费(包括支付给各地工资统发中心的手续费)一律不予支付。未计提的不再计提,已计提的必须冲销,已支付的必须追回或冲减2004年度委托手续费,否则,将严肃处理。

二、2004年度委托归集和贷款手续费,按郴公积金发[20041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提,报市中心财务核算科审核,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才可支付。

三、2004年以后的归集和贷款手续费按国家和市中心文件规定的标准计提,支付程序 第二条办理。

各地要严格按以上精神切实规范支付归集和贷款手续费行为。

OO五年元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财务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

郴公积金发[2007]21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

现将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00七年九月三日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为了维护规范住房公积金会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会计核算

(一)中心及各管理部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记账方法、核算形式组织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核算指标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中心及管理部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组织核算,不得随意增加、合并或更改科目名称和编码。

二、银行账户及存款的管理

(一)中心及管理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个人套取现金。

(二)必须以单位名义在规定银行存储,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为任何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禁止购买股票、期货、基金。

(三)购买国债及存储定期存款必须由两人以上到银行营业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代转或者由银行人员上门办理。

(四)中心财务负责人、管理部负责人、会计对国债及定期存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每季度最少一次。

(五)每月要求银行出具银行账户对账单(含定期存款账户),每年年底要求银行出具《银行账户承诺书》。

(六)中心及管理部存单保管人员均需建立《定期存款备查账》。三、票据管理

(一)财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登记、稽查、保管、销毁等管理工作。

(二)票据填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要素齐全,内容详实,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单位公章,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填错的票据,各联应当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三)出纳要建立《支票备查账》,作废支票要当月交由会计核销。

四、印章管理

(一)中心及管理部的财务印章,必须分开保管,至少两人以上保管。

(二)保管印章的会计人员外出,须办理印章临时移交手续,一定要有书面交接手续,并要有监交人。

(三)印章移交必须交由原保管人外的第三人,不能将印章移交由一人管理。

五、会计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的主要内容

1、会计岗位人员交接:文件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软件程序盘及系统密码,分管印鉴、截止交接日期的科目结算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遗留问题说明等。

2、出纳岗位人员交接:文件资料、票据、日记账、交接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定期存款证实书、有价证券、出纳软件程序盘及系统密码、银行账户开设资料、银行结算凭证、分管印鉴、支付密码等。

(三)领导监交。交接双方依据移交清册逐项移交,交接后,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者离职。

六、对账制度

每月出纳要凭借银行对账单对会计所做会计凭证金额进行逐笔核对,在对账单上体现核对记录。核对金额不符时,需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七、会计档案

(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记账凭证的顺序号装订成册,整齐划一,凭证封面应当注明单位名称、起止时间、凭证编号和册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装订人和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会计账簿按照类别整理装订,做到账簿、账页内容完整齐全,账户目录、经营账簿人员一览表填写规范。

(三)会计报表按照单位、类别和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整理、装订成册。

(四)银行对账单、类别和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整理、装订成册。

(四)银行对账单、票据存根、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会计资料,分别装订立卷,注明名称和使用年度。

(五)会计档案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保密制度,会计档案和有效档案的设施、设施应当经营检查,做好防 潮、防火、防盗、防蛀工作。

八、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

郴公积金发[2007]22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

现将《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00七年九月三日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清查、处置,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规范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中心综合科和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其中综合科负责:

(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

(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单位固定资产清查、核销和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财务科负责:

(一)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二)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台账,按月与会计核算中心财务账薄核对资产总额;

(三)协助综合科进行单位固定资产采购、清查和统计工作;

(四)固定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单位通过管理费用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人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邹熟仓库;兹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人、调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人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因的,按照计估价人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账,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账;

(六)已投人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人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条 已经人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单位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所购置、建造、改良、受赠和调拨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 根据单位管理费用预算,合理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对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的采购要建立专业人员论证制度和法律法规咨询制度,并严格按规定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条 购人、调人和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由综合科或相关技术部门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相关凭证,办理有关人库、财务报销和使用人员领用手续。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综合科办理接收和交接,并填制固定资产接收单、发票或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财务人账手续。

第十四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综合科按规定填报意见书,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经财务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综合科会同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及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颧,上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经财务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 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综合科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财务科根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有关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按固定资产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人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科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科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人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九条 综合科和财务科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对验收人库及投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并记人《固定资产明细台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对已人库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或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并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管理人员填写相关手续并报财务填《固定资产登记卡》,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对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人,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按规定人账使用。

第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综合科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保证账实、账卡、账账相符,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对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和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流失和重大损失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以及通过压低评估价、高价低售等手段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

(三)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放松管理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在固定资产采购中,现忽职守,或与供应商互相串通,造成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六)不如实进行登记和填报报表、账薄,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其它按法律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货币化

改革实施方案

郴公积金200514

为积极稳妥推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解决公车使用不合理和浪费的现象,遏制每年不断增长的公车经费开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取消旧的公务用车制度,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补贴,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增强干部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意识,节省开支,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有利于减少公务用车开支,控制新增车辆,节省公用经费;有利于工作需要。

三、改革的对象及范围

中心现有的6台小车(包括现有的在职副处级干部公务用车)和1台摩托车。

四、改革的办法

(一)现有7台车辆全部拍卖。

(二)取消公务用车和专职小车司机,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补贴,分档定标,核定到岗,定额到人,定期报帐(按市财政局2005528日《关于对市直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处理办法的函》的办法报帐),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按比例归己。

(三)补贴的标准

补贴分为小车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两种方式。

1、小车费补贴标准

(1)在职中心领导正职2万元/年;

(2)在职中心领导副职(班子成员)1万元/年;(3)离岗正职1000元/年;

(4)离岗副职500元/年。

2、交通费补贴标准

(1)在职中心领导正职1.7万元/年;

(2)在职中心领导副职(班子成员11万元/年;

(3)离岗正职1000元/年;

(4)离岗副职500元/年。

五、补贴的办法

(一)个人未购小车的中心领导,其小车费和交通费补贴实行包干使用,每月凭票定期报帐,超支不补,年度节约的50%归己。

(二)个人已购小车的中心领导,凭购车发票或车辆转让手续、驾照和行驶证,经中心纪检验证后,其小车费和交通费补贴从购车当年度起100%计发给本人(此前已计发的补贴费据实扣出〕。

(三)鼓励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个人购小车,如目前购车资金暂有困难的,不够部分中心可预先支付小车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但预支最多不超过3年的用车补贴之和,且须与中心签订预支协议计算利息,并从个人小车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中核减。如其间发生岗位变动则须将预支的超额部分退还,调出中心的则必须在调出前一个月将预支的补贴退还中心。

六、车辆的处置

按郴财《车改相关处理办法函》办法处置。

七、司机的安置办法

中心现有正式在编的司机3名,车改后司机调岗,作归集或贷款外勤人员。

八、其他人员的补贴办法及标准

公车改革后,其他工作人员不享受小车费补贴,但考虑实际工作中确需公务用车的情况,因此按照岗位予以发放交通费补贴。其交通费补贴全部按标准按郴财《车改相关处理办法函》全额核发到人,不论个人是否购小车,均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归己。

具体标准如下:

市直科长3600元/年,管理部主任4000元/年;

(二)市直副科长2600元/年,管理部副主任3000元/年;

(三)一般员工:900元/年。

九、资金来源

车改所有费用的开支由市中心自理,从管理费用中列支,费用列人成本,不收个人所得税。

十、纪律要求

1、实行货币化补贴后,一律不准擅自用公款再购置或变相配备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到各科氮各管理部报销、索要租车费用,也不准到各业务单位报销车辆消耗费用,一经查实,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2、领导个人购小车必须取得合法驾照,并提供一与本人姓名相符的购车手续或车辆转让才手续,上级与下级一起参加公务活动要用车时,应由上级承担用车费用。

3、领导个人购车的只能自用,不准转租营运,违者一经查实,扣缴所发小车费和交通费补贴。

4、各级各类人吊不得街节省交通费用而影响工作(影响一次扣50元),中心领导须定期向主任办公会汇报外出公务活动情况和小车费、交通费补贴支出情况。

5、岗位发生变动后,由人事部门负责通知财务科从次月起执行变动后相应的补贴标准。

6、所有人员凡在省内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全部自理,不再报销。至省外公务活动及经中心批准同意至省外的学习、进修等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按中心原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

十一、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05121日起试运行,如上级有新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和补贴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OO五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车改方案实施细则》的

郴公积金发[2006]1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车改方案实施细则》已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00六年三月十五日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车改方案实施细则

一、为了更好地促进车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纪委、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和我中心车改方案,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为了加强我中心车改工作的领导,我中心成立车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彭中华任组长,刘晓明、廖志洲、侯志武、江湘赣、黄激流、李笠平、唐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车改革的日常工作和车改后有关事务处理,由唐莉任办公室主任。

三、车改后的交通补贴列人收支计划的管理费用,由财务科根据综合科编制并报市纪委审定后的交通补贴花名册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核拨后,由财务科根据交通补贴花名册按月发放或报账。如遇人员岗位调整,综合科应及时通知财务科按新岗位标准发放或报账。

四、非领导班子成员和购车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交通费补贴每月按核定的标准造册发放。

五、未购车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凭有关交通费票据到财务科报账,原则上报账金额不能超过月补贴标准,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月。每年年底根据车改方案进行结算一次,超支不补,如有结余按结余的50%奖励给个人。

六、省内领导班子成员与其他人员一起参加公务活动时,如领导班子成员有车或租车,交通费用由领导班子成员分担;如坐客车或火车,费用各自负担。

七、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出差使用车辆实行三原则制:

1职务高低制。不同级别的共同出差时,原则上由职务高的出车;

2、工作性质对口制。同级别的共同出差时,原则上由工作性质对口的人员出车;

3均衡制。班子成员需多次共同出差时,由出车少的出车,兼顾平衡。

八、每次领导干部共同出差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以下标准和比例共同负担。

1、出差汽油费按每百公里50元计算,过路过桥费按实计算。

2、每次共同出差的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分担比例:①二人共同出差,出车人30%,未出车人70%;②三人共同出差,出车人20%,另两人各40%;③四人共同出差,出车人10%,另三人各30%;④五人共同出差,未出车人各25%。共同下县分担费用见附表。

除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外,其他发生的有关车辆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非领导班子成员随同出差不负担任何费用。

九、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标准发放交通费。

十、省内探亲往返车船费不予报销。省外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以下原则报账: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全额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十一、出郴州市区外,经中心主任同意或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的公务活动,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外,1000元以下(含1000元)全部由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个人负担30%,单位负担70%10000元以上,个人负担20%,单位负担80%.

十二、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与车改方案相抵触的,按车改方案执行。本实施细则由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班子成员搭车出差费用负担表

单位:元

注:1、由宜章汝城桂东按郴州桂东执行。

2、由郴州嘉禾临武按郴州临武执行

3、此表仅限于公务活动。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资金调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公积金发〔200823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

现将《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度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调度管理,合理调配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以下简称市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资金调度。

第三条 资金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依规调度和使用资金,优化资金结构,确保资金安全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资金调度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安全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按章办事,按程序操作,严格杜绝资金调度的操作风险。

(二)统一调度、分级审批原则。全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由市中心统一调度,财务核算科和管理部分级实施。各管理部必须严格服从市中心的资金调度,管理部与管理部之间除职工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外,不得直接调度资金。

(三)专款专用原则。资金调度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调度资金是在市中心及各管理部之间调剂资金余缺,调配备付金,补充各种突发性的资金需求,主要用于保证全市集中购买国债、发放单位或系统内职工个人集体购房申请的批量贷款或批量公积金支取。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将资金调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以外的账户。

(四)增值原则。调度的资金必须认真运作,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五条 建立资金使用计划制度。

(一)调度资金计划。各业务科室、管理部应于每月月底制定次月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归集支取计划、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和回收计划等),以保证充分合理地运作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的资金。

(二)调度资金预告。各管理部特殊情况确需调度资金时,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中心财务核算科提出书面申请,由财务核算科制定资金调度计划,按资金调度程序调度临时性补充资金。

(三)临时性补充资金的收益结算。临时性补充资金是指因工作需要,市中心临时调度的资金。市中心对调度的临时性补充资金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及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并于年终对各管理部进行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时相应减增有关调入、调出方的增值收益指标(不需进行账务处理)。临时性补充资金的计息标准随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而调整,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当期挂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六条 建立资金调度审批制度。

(一)适用范围。

1、市本级调动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审批;管理部调动资金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由管理部主任审批;跨行调度500万元以上需市中心分管领导审批,1000万元以上由分管领导及中心主任审批。

2、需转存定期存款的。

(二)资金调度审批程序。凡转存定期存款的,或在市中心本级各存款专户之间、市中心与管理部之间调度资金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财务核算科填写《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度审批表》(见附表一);

2、财务核算科科长对调度的合规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4、中心主任审批;

5、相关部门按审批意见实施。

管理部因转存定期存款、发放贷款、支取住房公积金等需要在本管理部各存款专户之间调度资金的,填写《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 X管理部资金调度审批表》(详见附表二),由管理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财务核算科负责实施资金调度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汇总、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或资金调度计划;

(三)科学、合理安排资金,按规定程序及时调度和拨付资金;

(四)收集、汇总、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核算科不得调度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规定的使用用途的;

(三)结算手续不完备、调度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四)其他无效益的资金调度。

第九条 转出(或转存)的委托银行在受理管理中心资金调度或转存定期存款业务时,必须同时审核管理中心提交的转账支票和《资金调度审批表》,《资金调度审批表》上加盖“转讫”印章,退回管理中心作原始凭证附件备查。因委托银行审核不严,造成违规调度资金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资金调度的监督与检查。稽核科要加强对资金调度、使用的监督与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稽核,及时了解和掌握资金调度、到位、使用情况,督促财务核算科和各管理部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资金调度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违规或不按规定程序调度、使用资金;

(四)有无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问题;

(五)内部财务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其他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违规调度和使用资金的,财务核算科或管理部相关财务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务核算科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上级报告。财务核算科或管理部相关财务人员明知资金的调度和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稽核科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向有关领导报告。有关领导收到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由有关领导承担责任。稽核科发现问题后不及时报告处理的,或故意包庇纵容的,稽核科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擅自变更资金使用用途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物质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郴公积金发〔20097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

现将《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物质采购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物质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中心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物质采购

(一)物质采购原则上实行统一采购。在确保品质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尽量降低采购成本进行采购。采购人员在采购前要深入了解市场行情,对商品的价格、质量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确保购入的商品质优价廉。

(二)物资采购的程序:

1、申报程序:

1)日常消耗办公用品的采购申报程序:管理部所需的日常消耗办公用品由各管理部自行采购,市本级所需的日常消耗办公用品由综合科、财务科共同负责采购。集中申报: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物品。每季度的第一周填写《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审批单》交综合科,经综合科科长、财务科科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临时申报:无特殊情况不临时采购办公用品。确需临时增加采购的:200元以下由需求部门填写《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审批单》,由综合科科长把关先行购买,待下一季度集中申报时,再交财务科科长复核、分管领导审批;200元以上由需求部门填写《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审批单》,经综合科科长、财务科科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2)电脑耗材的采购申报程序:管理部所需的电脑耗材由各管理部自行采购,市本级所需的电脑耗材由信息管理科、财务科共同负责采购。A.日常电脑耗材:信息管理科根据电脑耗材的库存情况,每季度的第一周填写《电脑耗材采购申请审批单》,经信息管理科科长、财务科科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B.特殊电脑耗材(U盘、移动硬盘等): 由需求部门填写《电脑耗材采购申请审批单》,经信息管理科科长、财务科科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3)固定资产的采购申报程序:对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件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全市实行统一采购,班子成员所需物质由综合科统一汇总。集中申报: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物品。每半年的第一周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审批单》交综合科,经综合科科长、财务科科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临时申报:无特殊情况不临时采购固定资产。确需临时增加采购的:由需求部门填写《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审批单》,经综合科科长、财务科科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4)烟酒的采购申报程序:综合科根据需求填写《烟酒采购申请审批单》,经综合科科长、财务科科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2、采购方式:对批准采购的物质,需按相关规定实行集体采购或公开招标。

3、入库程序:所有采购回的物品必须先入库登记。(1)市本级所采购物品入库时,必须由物资管理科室及财务科人员共同清点、签单,物品数量不能多于《***申请审批单》上领导批准的数量。(2)管理部采购物品入库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清点、签单。

二、物资管理

1、综合科、信息管理科、管理部均需确定专人对物品进行管理。对清点入库的物品造册登记,进行领用记录。

2、物质管理科室每季对物质进行盘点,财务科进行复核;管理部主任应不定期对物质进行盘点。

3、所有物质均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负责的原则。因保管不善造成物质丢失,责任人应予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4、使用部门必须爱护和妥善使用各种公用设备和用品,确保安全使用。

三、物资领用

1、个人领取办公用品,应本着节约、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原则,科室人员每季领取数量不能超过科室申报总量。

2、采购的物质,责任部门需安排专人妥善管理,对领用的情况进行登记。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四月二十日开始执行,四月三十日前将本办法执行前已发生的物质采购金额报财务科备案,逾期不报的财务将不予报账。

2、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审批单》;

附表二:《电脑耗材采购申请审批单》;

附表三:《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审批单》;

附表四:《烟酒采购申请审批单》附后。

二○○九年四月十日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郴公积金发〔200920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

现将《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债管理暂行办法》

00九年十一月六日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国债管理,规范国债投资操作程序,防范国债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国债投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国债投资必须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严格按建设部(建金管〔2004122号)、省监管办(湘金监管办〔20048号)的相关规定购买凭证式国债,不得在证券市场进行国债投资。

二、国债投资坚持集体决策制度。每笔国债买卖必须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进行。

三、国债投资的具体操作程序:

1、财务核算科根据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中心的资金状况,结合国债市场情况提出国债投资建议。

2、风险评估部门对投资建议进行风险评估。

3、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形成国债投资的会议纪要。

4、由中心主任或授权委托有关人员进行国债投资的具体操作。

四、加强国债投资的日常管理:

1、财务、风险评估部门要关注国债市场的变化,做好国债投资的分析和研究。

2、稽核部门负责对国债投资进行监督、稽核。

3、财务核算科要落实专人办理国债买卖手续,预留支取印鉴。

4,建立《国债备查账》,会计人员要按月及时做好国债的对帐、查询工作,每季要对国债存单保管情况进行查看,财务负责人要不定期对国家债券的保管及账务情况进行查看。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修订《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度管理暂行办法》的

郴公积金发〔200925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管理,合理调配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现将《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度管理暂行办法))(郴公积金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一款适用范围修改为:

市本级调动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审批;管理部调动资金25万元(不含25万元)以上的,由管理部主任审批,跨行调度500万元以上需报市中心分管领导审批,1000万元以上由分管领导及中心主任审批。

修订规定从2010年元1日起执行。

00九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价单证和重要

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郴公积金发〔201019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

为加强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中心制订了《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附后),现予印发,请抓好落实。

OO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是住房公积金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人员交接。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经管人员变动时,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填写《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附表一),详细记载交接情况。交接时,凭证经管人员按当日实有库存数详细填列交接登记簿,并与会计有关账簿核对,凭证经接收人、监交人清点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交接登记簿妥善保管,以备查考。凭证经管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第五条 严格按规定领取和使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事先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

第三章 有价单证管理

第六条 有价单证是指印有面额的特殊凭证,包括国家债券、定额存单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七条 有价单证保管

(一)有价单证必须集中存放于出纳部门,放保险柜或银行保管箱中保管。账务核算由会计部门负责,实行“证、账”分管。需要加盖印章的有价单证,实行“证、印”分管。并按照出纳制度规定选配有价单证经管人员。

(二)人库保管的有价单证由出纳部门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单证的种类、号码、出人库时间等内容。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遇特殊原因调出有价单证,需由调出人员填写《有价单证调出审批表》(附表二),经法人代表、分管领导、财务科长(管理部主任)审批同意后,出纳方可调出。

(四)有价单证的票样和暗记,是鉴别有价单证真伪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八条 有价单证核算

有价单证一律纳人科目核算,按票面金额列账。第九条有价单证使用有价单证到期,出纳部门应及时办理兑付手续,凭已兑付的有价单证收人传票,记人《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附表三)。会计部门按实际兑付金额列账。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十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票款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各类支票、汇票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保管

(一)重要空白凭证必须集中存放于出纳部门,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附表四),详细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出人库时间等内容。各部门必须由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指定专人保管。

(二)重要空白凭证需放人保险柜保管。午休或临时离开,均需及时放人保险柜中。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

(一)出纳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及时在《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上进行销号登记,注明起止号码。

(二)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按顺序号使用,逐份销号,号码必须衔接。每签发一份,必须经两人以上签章。

(三)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填,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在《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上注明作废的日期,在备注栏注明作废凭证号码。

(四)每月终了,出纳将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当月作废重要空白凭证与《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核对一致,凭证号码核对相符。

(五)作废重要空白凭证交会计放当月会计凭证中保管,交接时会计需在《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检查与监管

第十三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施行逐级检查。

(一)内部稽核部门应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二)财务科长(管理部主任)应实行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三)会计应当每季进行定期检查,并核对实物与账务记载一致。

(四)出纳每周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盘点。

第十四条 任何时间发现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账载不符,都应当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上级部门。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11日起施行。

附表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

附表二:《有价单证调出审批表》

附表三:《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附表四:《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


关于资金调度管理暂行办公的补充规定

郴公积金发〔201021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

为加强资金调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现就《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度管理暂行》(郴公积金发[2008]2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全市范围内调拔资金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上的每一笔业务,需经市中心班子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拔。

OO十二月二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f33e684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98.html

《第四部分人财物事内部事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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