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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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保卫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和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员工人身和资产安全。
第四条本行按规定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为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各支行安全保卫工作在行长领导下工作,接受本行安全保卫部门及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指导,对行长负责。
第二章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本行及各支行应当逐级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本行与各支行签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条本行行长及各支行行长为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对完成本目标负责;(二)定期听取本行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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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保卫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督促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四)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第八条本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是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领导者,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贯彻、落实本行和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领导安全保卫部门建立健全盗抢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确保本行安全运营;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性的安全检查,推动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
(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3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随时掌握安全保卫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九条安全保卫部是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对全行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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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保卫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并进行安全等级评估;
(二)做好盗窃、抢劫、破坏等案件的防范工作,力保本行资金安全;
(三)做好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力保本行人员和资产安全;
(四)负责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案件侦破和事故调查工作;
(五)指导本行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所辖分支机构防范盗抢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指导和经常性监督检查;
(六)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技术防范设备的选用、管理及安全防范工程审查、验收;
(七)负责经济民警、安全保卫人员的管理、训练工作;(八)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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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办法及操作规程;
(十)负责警用器材、设备的管理;
(十一)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的建议。对发生重大责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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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保卫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落实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二)抓好安全防范教育,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三)对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经常性检查。
第十一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安全防范工作及防范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均应实行现金寄库和委托运送现金。第十三条安全保卫部应按国家规定,审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档案,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
5隐患。
第十四条本行及各支行应建立健全值班及午间库值班守库制度,节假日须有行级领导带班。
第十五条各营业网点应与相邻单位建立治安(消防)联防,签订联防协议,适时进行演习。
第十六条安全防范设施是保证本行员工人身和资产不受侵害的物质设施和技术装备。主要包括:
(一)午间金库、营业室、计算机房。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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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保卫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相关的配套防护设施、设备,防弹玻璃、防尾随联动门等;
(二)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以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配置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
第十八条各营业网点应当依据《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的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计、建造、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九条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按照行业标准设计施工,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二十条安全保卫部负责全行营业网点安全许可证、消防6
证的申办、换发、年检及相关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行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分为综合文书类、事故案件类、护卫人员类、安全设施类四类档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安全保卫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工作重点放在易发生案件、事故的基层营业单位。安全保卫部对所辖各支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2次;各支行应坚持经常性的自查。
第二十三条检查方式:安全保卫检查以普查与抽查、自查与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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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保卫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查、白天查与晚上查、实地查与电话查、定期查与不定期查相结合,采取听(汇报)、看(现状)、问(情况)、查(实况)、评(反馈意见)等检查方法。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三)值班、警卫制度执行及值班、警卫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四)防火、防盗、防抢劫、防爆炸等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的情况;
(五)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7
(六)检查计算机机房防火、防水、防侵入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情况;(八)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应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安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对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单位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较大规模的安全检查应向总行写出专题报告,检查结果应当向全辖通报。
第五章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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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保卫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第二十六条安全保卫部对涉及本行的抢劫、盗窃、爆炸、纵火、绑架等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履行调查、协查及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营业网点及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行上报。接到报案后,安全保卫部门应立即赶到现场。
第二十八条安全保卫部对所辖支行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应当认真做好笔录,并调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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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安全保卫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在案件事故的查处中涉及内部其他部门协办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查办。
第三十条案件、事故管理实行一案一报,一案一档,专人负责,领导签发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安全保卫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记清楚、统计准确、上报及时。
第六章安全保卫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安全保卫部负责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自查的考核;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季度量化指标百分制考核,年终汇总评比。
(一)本行、各支行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自查的考核;
(二)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季度量化指标百分制考核,年终平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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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保卫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果,由本行统一标准;
(三)各支行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报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审批,在安全保卫工作考核结果中追加分数;
(四)安全保卫工作考核结果与各支行行长绩效工资挂钩。9
根据年终安全保卫工作考核得分,发放绩效工资;
(五)各支行安全保卫工作考核成绩优秀的,按程序报经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七章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及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安全保卫工作奖励办法
(一)设置安全奖励。安全奖励的管理机构:安全保卫领导小组。(二)奖励的对象:
1、在年度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优异的支行;
2、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安全保卫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为本单位或集体安全保卫工作取得优异成绩贡献突出的个人;
3、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4、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善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5其它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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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励的方式:表扬、物质奖励。
(四)奖励的管理。奖励、表扬、物质奖励的,由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报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审议后交行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安全保卫工作处罚办法(一)处罚的对象
1、忽视安全保卫工作,不履行安全保卫职责,按照安全保卫责任书内容应当受到处罚的各级责任人;
2、年度安全保卫工作考核成绩较差,排名落后的支行;3、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员;
4、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漠不关心,对违章违纪现象听之任之,不闻不问的相关责任人员;
5、其它应当追究责任予以处罚的人员。(二)处罚的方式
处罚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罚。(三)处罚的管理
1、处罚方式为批评教育的由安全保卫部作出决定并执行;2、处罚方式为经济处罚且罚款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检查人员提出建议,安全保卫部决定执行。罚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安全保卫部提出建议,报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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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罚方式为行政处罚的由安全保卫部提出建议,报安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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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保卫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领导小组审议,交本行行长办公会议决定;
4、任何支行和员工不得干预或拒绝执行处罚决定。如对处罚有疑问的,支行、员工可在15日内向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请复议报告的30日内作出答复,复议期间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行及各支行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条款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国家财产损失严重的;(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严重的;(三)由于本行责任人原因导致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由于办公、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卫设施,值守人员不到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残死亡的;
(五)由于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设备和违反规定造成职工伤残死亡或资金损失严重的;
(六)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各支行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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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保卫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凡发生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伤残死亡事故应及时上报,凡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给予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案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本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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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f2deaf4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0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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