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有第三人效力的 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

发布时间:2019-03-15 08:33: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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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有第三人效力的 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

作者:赵银翠 付艳侠 李清

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04

        〔摘要〕 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需要综合考虑行政合法性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价值冲突,需要考虑撤销所欲实现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之间的冲突,等等。文章以具有第三人效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为研究对象,在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合理的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关涉的相互冲突的价值与利益进行衡量取舍,进而建立相应的撤销规则,以使它们达到大致的平衡。

        〔关键词〕 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第三人效力;撤销模式;撤销裁量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804-0081-04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合法与否,除非存在重大且严重的违法情形导致无效的,即具有法律效力,约束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应通过向有权机关行使撤销请求权使其效力归于消灭;而行政机关可以主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该权力的行使并不需要实定法上的依据 1 〕。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出于法安定性的考虑,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要受必要的限制。例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授益行政行为与非授益行政行为进行了区分,并为其设定了不同的撤销规则。但由于现代行政法律关系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大量行政行为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影响的同时,也会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因而将撤销权的研究局限于研究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双方法律关系已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虽对此有所涉及,但规则相对简单,因而,充分考虑违法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影响并建立相应的撤销规则,成为研究违法行政行为撤销权制度需要着力面对的课题。

        一、具有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的类型划分

        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的法律效果为依据,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对行政行为的基本类型划分。该种类型划分,成为很多行政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例如法律保留原则适用的密度、行政机关的裁量余地、是否适用听证程序,等等。同样,该种类型划分亦是考量对行政机关撤销权进行限制的基础,以此为基本类型划分,考虑该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的有利或者不利影响,再对行政行为进行进一步类型划分,进而建立相应的撤销权规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efcbe53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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