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报销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3 18:35: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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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报销注意事项的通知

属各单位:

根据20168月湖北省纪委、审计厅、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我校财务报销问题专项检查意见,以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意见》《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校财务报销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票据

(一) 不报销虚假票据,不能用往来票据报销费用支出。

(二) 不报销不属于湖北民族学院业务范围的票据。

(三) 不报销票据内容与报销事项不一致的票据。

(四) 不再报销不规范的票据:

1.不报销抬头为个人的票据,车船飞机票及医疗费等只能开具个人抬头的票据除外。

2.不报销开具不规范的票据。规范票据必须具备的内容(缺一不可):报销票据单位名称为“湖北民族学院”,开具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金额必须按照规定完整填写大小写且大小写金额一致,开具票据单位或个人,上述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发票须有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和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据须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也可为发票专用章)。

3. 所有票据的开具单位印章只能有一个,重复盖章,票据无效。

二、 附件

(一) 不再报销附件不齐备或附件开具不规范的票据。

(二) 附件需盖有与发票一致的发票专用章,经手人需在附件上签字。

(三) 附件要求

1.必须写明事项明细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事项发生时间,不能以印刷、邮寄、宣传、广告、办公用品等统称作事项内容,需写明发生经济内容的明细名称和情况。

2.报销住宿费发票:必须是国税发票,需提供发票开具单位盖章的消费清单,清单需注明房号、住宿时间及消费明细情况(特别提示:清单中住宿费以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 招待费报销

1.不得同城相互吃请。

2.公务接待报销有“四要素”,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事前审批单、接待清单(包含菜单)等。 “四要素”不齐不得报销。

3. 学术接待可用邀请函作为公函电话记录也可作为公函,电话记录需由接听电话人注明接听电话时间、来电单位、姓名人数、事项等内容,并签字加盖公章。

4. 公务接待严格实行一函一事、一事一结,不得借口定点接待、集中接待等实行“一事多结”或“多事一结”。

5.陪餐人数含司机。

四、 差旅费报销

1.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其他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3.参加会议或培训,会议或培训期间由主办方提供食宿的不发放伙食和交通补助,会议或培训与住宿在同一地点的也不发放交通补助。主办方只提供餐饮且会议或培训与住宿不在同一地点的,可发放交通补助。

五、会议报销

1.会议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

2.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

3. 应提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4. 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结算单等。

5.未按规定发生的会议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财务处

201683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d54cf6f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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