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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官方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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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权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出
台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
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
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
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
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
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
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
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
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
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
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
(
一
。
问:破产法司法解释
(
一
对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
释,请问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
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
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
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们在破
产法司法解释
(
一
中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要特别
强调的是,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
须分别审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
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
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
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分别就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和申请人提出债务人破
产申请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请问具体应如何理解和适用?
答: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别,破产原因是人民法院在判断破产申请是否应予受理时
审查的内容,而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
时应当具备的要件。对于债务人自行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和其提出破
产申请的条件是一致的,但对债权人而言,则差别很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至于债务人系基于
什么原因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是否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
因,无需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时举证证明,因此,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证明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债务人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
时举证证明其既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没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
即可当然推定债务人出现了上述两个破产原因之一。因此,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清算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
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
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
两个破产原因的共同前提,您能否进一步解释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要件
的认定?
答: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其强调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是债务人的财产客观状况。认
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如债务人不否认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
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拖延破产程序启动。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
是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债务尚未到期的,债务
人不负有立即履行的义务,故不应受执行程序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
态客观存在。不论债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如何,只要其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的,均
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作
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
易于为债权人发现和举证证明,
能够使债权人尽早启动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问: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一个最常用的判
断标准,请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把握这个标准?
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
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
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
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通常用来判断债务
人是否资不抵债的标准为资产负债表,其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总体
规模和结构,以此判断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具有明确性和客观性。但是考虑到资产负债
表反映的企业资产价值具有期限性和不确定性,在其由企业自行制定的情况下甚至可
异议,如果债务人能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破产
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债权人通过启动强制清算程序获得清偿。
问: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是否可要求债权人在申请债
务人破产清算时提交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等有关材料,人民法院能否以债权人未提
交上述材料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债权人而言,
其在提出破产申请时,除需提交自身债权依法存在的证据以及破产申请外,还应当举
证证明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由于企业破产法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原因或条件,因此未
要求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能力提交
此类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审查债权人提出
的破产申请,而不应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变相提高债权人提出
破产申请的门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
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
这表明:其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提交有关财务凭证材料的义务人为债务人,
人民法院不应将此举证义务分配给债权人;其二,即便债务人不提交上述材料,只要
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条件,人民法院也应予以
受理,不应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破产申请;其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
申请后,债务人不提交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问:我们注意到,破产法司法解释
(
一
特别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
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并依法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请
问作出该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定审查期限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算,考虑到实践
中有的法院消极对待当事人的破产申请,不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在接收申请人
的申请材料后不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导致审查期间迟迟无法开始计
算,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方便申请
人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
裁定,破产法司法解释
(
一
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负有及时向申请人
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人民法院受理行为合法性
的依据,并以此日期开始计算相关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定期限。
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并注意哪
些问题?
答:实践中,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掌握的执
法尺度不尽相同,
为规范和统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行为,
破产法司法解释
(
一
对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的审查内容予以明确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
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申请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审
查。实质要件的审查是对申请是否符合破产程序开始条件的判断,主要包括申请人主
体资格、债务人主体资格以及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三项内容。形式要件的审查是
对申请人依法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的审查。考虑到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可能会要求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补正,破产法司法解释
(
一
规定,此种情况下,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或补正的事项,以避免以此为由拖延实际审查
时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于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须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为基础和依据,因此当事人补充、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的审查期间。
问:企业破产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对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作
出了相关规定,为什么在破产法司法解释
(
一
中作进一步规定呢?
答:正如你所说,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应在案件受理
后根据破产财产情况确定数额,并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申请人不负有预交破产
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预交破产案件诉讼
费用,并在申请人未预先交纳案件诉讼费用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
驳回破产申请,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
(
一
中
进一步重申,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
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不
予支持。
问:破产法司法解释
(
一
特别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未依法裁定是否受
理时其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责,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目的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督促下级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破
产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申请人
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审查,或者审查后既不及时
作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裁定
的上诉权形同虚设,
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
因此,
为加强审判监督,
破产法司法解释
(
一
特别规定在人民法院未接收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未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
证据的书面凭证,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等情形下,申请人可直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
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可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件。
本文来源:
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d23f8de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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