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案例分析资料

发布时间:2018-10-24 21:00: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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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 案例分析

案例(一)放火罪


    (一)【案情】

    摇纱女工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色纱被开除。某年1212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13凌晨约3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和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二)  【问题】

    1)董某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放火罪?

    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怕被发现,就跑了,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3)如果董某并没有被开除,而是在其工作期间,想乘机吸一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构成失火罪?

    (三)【答案】

    1)董某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因为被告人董某因偷窃被公司开除和驱赶,产生不满情绪,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烧毁公司财物,造成61名员工死亡、15名女工受伤、经济损失严重的严重后果,已经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和公私财产的公共安全

  2)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放火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放火行为,已将目的点燃,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认为已经构成既遂。

    3)董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失火罪,而应认定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董某是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了公司的生产安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四)【解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在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在严禁烟火的各类易燃、易爆仓库里抽烟等。仅有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知识要点

(一)词与词组

“白菜”是一个词。 白菜不等于白的菜

是两个词。

如本章中:

摇纱、做工违章

偷盗、滞留、燃烧、训斥

宿舍

开除、烧毁、烧死、放出

做工:动宾结构。从事体力劳动(多指工业和手工业劳动)。

(工:(名词)工作、生产劳动,如做~、上工、勤~俭学。引申为从事某项劳动的人,如瓦工、电工、技~、女工

偷盗:偷窃、盗窃(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取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是古汉语的常用词,欺世盗名,监守自盗,“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训斥:训诫和斥责

(斥责:用严厉的语言指出别人的错误或罪行

叱责:大声地斥责。~孩子)

用“训”也可,意义一样,如老师训了他,一般用于下对上。

驱赶:A,赶;B,赶走。~苍蝇。

驱,本意就是赶(牲口)如并驾齐驱、驱马进击。现代汉语“~车”,驾车。

怀恨:心里存有怨恨。

怀,本指胸部或胸前。如在妈妈的~里。名词。引申为动词怀里有。如:不~好意、胸怀大志。

欲:想。如“《登鹳雀楼》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书面语用法。

行:实行。

报复:打击批评自己或损害自己利益的人。

凌晨:迫近天亮的时光;清晨;清早。

留宿

堆放:

酿:逐渐形成。~成大火(祸)

(酿造:利用发酵作用制造酒醋等)

燃烧:烧

致使:

A动词,由于某原因而使得。如“大雨~民房倒塌”;

B连词,以至。表示因果关系。用于后一小句的开头,带出表示结果的小句来。具有书面语色彩。如本文。有时前一小句用“由于”和致使搭配。如“由于准备不充分,导致他没有通过司法考试。”

注意:“致使”表示的结果通常是不好的、消极的,不用来表示好的、积极的结果。

另外,文言文中单说“致”也表此义。

如“此次因我领导之疏忽,致学子遭此不幸。”

损失:动词,无代价地消耗或失去;名词,无代价地消耗或失去的东西。

(这是由于汉语没有形态变化)一般来说表示这种意义用“所+动词”,如所爱,所恨。

语法要点

1、省略

2、现代汉语双音化

3、词组

4、代词“某”:不单用,主要作修饰语或放在姓氏后,多用于书面语。

其一用法:

+名。~人、~纺织公司.

指人或团体、机构,可以重叠,但所指仍为单数。~~人、~~同学

+甲(乙…、)。某甲代表没说出姓名的人。某甲,中国吉林人。

+数量+名。数词限于“一、几”

~[]个人、~几个问题、~些特点 ~件事情、~种力量

其二用法:用在姓氏后,指确定的人或自称。

指别人。不便提名或不知其名。

自称。旧时谦虚的说法,现在少用。

赴汤蹈火,杨某在所不辞。

有我杨某陪同前往,你还不放心?

【扩展阅读】

身绑炸药到政府机关要求解决问题而扬言引爆的行为如何定性

——关键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1999年至2001年,周某投资16万元开矿,因政府禁止开采,他遂找

到政府要求赔偿,未果。2005年,他用开锰矿所剩的炸药、雷管自制

成爆破装置,10月,政府办公室30余名职工正在学习,他身挎炸药闯

入办公室要求解决问题,并威胁当天下午四点之前得不到满意答复,就

要引爆炸药,自杀于政府大院,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其擒获,以爆炸罪

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某辩解携带炸药是威胁,要求解决问题,并

没有引爆炸药的打算。

分歧意见:周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还是非法携带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二)


    【案情】

    周某某是某大学的一名著名学者,发表了大量的作品。从1985——1990年他开始写作长篇小说《日记》,但没有完稿。在1990年,周某某因为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3年,某出版社通过司法机关而获得了这一小说的手稿,在没有得到周某某法定继承人(周某)同意的情况下,以《未写完的日记》为题目出版发行,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此周某认为出版社侵犯其对周某某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要求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0万元,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出版社辩称:其虽未经许可出版周某某的作品,但认为周某某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政治权利中包括出版自由等,因此周某某不再享有著作权,对他的作品的利用不存在侵权问题。另外,即使有不妥之处,其也已向周某致过歉。

    【问题】

    1)周某某对上述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2)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周某的权利,如果侵犯了权利,侵犯了什么权利?如果没有侵犯权利,为什么?

    3)本案该如何处理?

    【答案】

    1)周某某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

    2)周某系周某某遗产之法定继承人,周某某去世后,其作品之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间,依法由周某继承。出版社未经周某许可,出版发行周某某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周某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3)依照《著作权法》第45条第5项、第46条第2项之规定,出版社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民事责任。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除依严格法定程序外,公民的这些权利不能剥夺。而《刑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其执行期间不能行使之些权利。但在本案中周某某的作品是在其被剥夺政治权利之前写作的,而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项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周某某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 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31。而在本案中,周某某死亡还不到50年,因此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权利还存在。《著作权法》第19条还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本案中,周某系周某某遗产之法定继承人,周某某去世后,其作品之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间,依法由周其继承。出版社未经周某许可,出版发行周某某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周某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为此,依照《著作权法》第45条第5项、第46条第2项之规定,出版社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民事责任。

案例(三)

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名词解释

报酬:由于使用别人的劳动、物件等而付给别人的钱或实物。如:这是我的义务,不要报酬。(义务劳动)

遂:于是。

鉴定:1、鉴别或评定(人的好坏)。动词,名词。

2、辨别并确定事物的真伪、优劣。

(鉴别:辨别好坏)

鉴:1、镜子。----动词照,水清可~

2、仔细看;审查。~别;~

3、名词,可以作为警戒或引为警戒的事。如引以为~/前车之覆,后车之~

监:动词,从旁严密注视、观察。名词,牢狱,如监牢。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分析: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终止:结束,停止。~活动。
案例(四)

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全国各地出。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名词解释:

采购员:

员:1、指工作或学习的人:教~/学员/演员/职员/炊事员/指挥员/员工。

2、团体或组织中的成员。如党员/团员

出差:(机关、部队或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暂时到外地办理公事:去上海~/出了两个月的差。chai

差:1cha一声;

2cha,四声,有四种意思。

差得远/说差了/~一人/质量差

(不相同、不相合/错误/缺少/不好、不够标准。)

3、参差(cenci):长短高低大小不齐;不一致:~不齐。

却:动词,退却(望而~步);推辞(~之不恭/盛情难却)

副词,表示转折,比“倒、可”的语气略轻。如

他有很多话要说,一时~说不出话来。

文章虽短却很有力。
[问题]
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分析: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人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五)开玩笑致他人人身损害,20年后仍要赔偿吗?


    [案情介绍]
    1976313深夜12点,赵某下班后匆匆回家。当他路经一座独木桥(该桥宽仅80厘米,高达6)时,猛地听见有人大喝一声,由于受到突然的惊吓,赵某失足掉落桥下,造成坐骨神经严重损伤。虽经医治,仍造成下肢终身瘫痪的后果。因意外瘫痪,赵某还失去了工作,生活十分艰难,后来只能靠沿街乞讨谋生。由于案发当时正值深夜,虽经公安机关反复侦查,但始终无法确定侵害人是谁,赵某也一直无法得到赔偿。199633,赵某同村的村民张某在一次宴席上说,他对不起自己以前的好朋友赵某,并说赵某的不幸是他造成的。赵某闻听此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于同年35日传讯张某。张某以为此事已发生了近20年,即使自己承认了,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张某于是承认1976313深夜造成赵某失足掉落桥下的声音是他发出的,并申辩说:当时,他只是想开开好朋友的玩笑,吓他一吓,不想造成这么严重后果;他当时由于害怕,所以悄悄溜回家,不敢道出真相。
    199638,赵某来到张某家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张某答应给赵某一些补偿,但拒绝掊偿损失,并且声称,此事已经过了将近20年,法院也不会追究他的责任了。同年312日,赵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赵某的人身伤害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时间。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包括如下因素:第一,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内始终不间断地持续;第三,导致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就丧失了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宗旨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此外,诉讼时效制度还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免去对年深日久的民事纠纷查证、取证的困难。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种:普遍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民事法律关系均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者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等四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为1年就属于特别诉讼时效。另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还规定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其意思为,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从上述案件看,赵某的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时间。但《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宗旨看,第137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应当包含有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人是谁这一情况。因为不知道侵权人,受害人就无法提起诉讼,谈不上怠于行使权利,在此种情况下,法律给予20年的保护,是合理、公平的。因此,赵某伤害案可以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保护赵某的合法权益,判决张某赔偿赵某的一切经济损失

案例(六 )狗遭驱赶,惊吓小猪撞人,受害人应向谁请求赔偿?


    [案情介绍]

    湖北宜昌市某镇某村村民吴某某养了一条大黑狗。1998814,该狗进邻居周某家的厨房,将放在灶台上的米饭偷吃。周某收工回家,狗迅速逃逸。1998911,吴某某的大黑狗又钻进周某家的厨房偷吃东西,正被周某撞见。周某用木棍追击驱赶大黑狗,不想惊吓了正在周某房前放养的刘某某的一头重约40斤的小猪。惊吓的小猪在逃跑中将正在此间行走的70多岁的老太太曾某撞倒,致其瘫痪。受害人曾某要求养猪人刘某某赔偿。刘说:“你应当找周某,他不打狗,我的猪也不会乱跑。”曾某找到周某,周某说:“我打狗,是因为狗偷吃我家的东西,你去找吴某某。”曾某又找到吴某某,吴某某拒绝赔偿,称人是被猪撞倒,不关他什么事。无奈之下,曾某告到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对本案存在三种争论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打狗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如果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狗偷吃周某家的东西,周某应当找狗的主人依法索赔,不应当打狗出气。因此,周某主观上显然有过错,应依法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打狗人周某、养狗人吴某某和养猪人刘某某列为共同被告并按各自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周某对狗偷吃东西这件事处理不当;吴某某和刘某某对自己饲养的家畜管理不当。三人均有过错,均同损害的发生有关联,应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养狗人吴某某和养猪人刘某某共同承担责任。
    我们赞成第三处意见。本案应由吴某某和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伤害,且没有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负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即由动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潜在危险性,为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心以及允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在本案中,受害人曾某在正常行走时突遭飞来横祸,其本身根本不可能存在过错   。而周某的行为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违背社会道德所要求的行为准则。而且就周某打狗所引起的一系列偶然结果而言,即使有良好注意能力的人处于同样的情况下,也难以预料到会有如此巧合的非正常后果。因此,也不能认为周某对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具有过失。既然受害人曾某和打狗人周某均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应由养狗人吴某某和养猪人刘某某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吴某某与刘某某可以成为共同侵犯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同样可以适用这一条的规定,因为特殊侵权行为人同样可能构成共同过错。从本案看,养狗人吴某某对家犬的管理存在疏忽,而养猪人刘某某也违反“圈养生猪”的乡规民约,主观上都有过错。本案中,狗、猪的致害是密切关联、不可分割的,狗、猪的饲养人无疑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案例(八)
王某与华某()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帐户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奔丧:bensang 一声。从外地急忙赶回去料理长辈亲属的丧事。

:sang,一声。跟死了人有关的(事情)。~服,~家,~礼,~事,~钟(比喻死亡或灭亡)。

料理:办理、处理:~家务、~后事。(名词,菜肴。韩国~

变卖:出卖财产家什,换取现款。如~家产。

(出卖房屋)出售

变卖:一般表示结果。而出卖:表示将来时。

遗留:1、遗,留下。如~憾,不遗余力,~产(死者留下的财产),(~容、遗嘱、遗著、遗作、遗言、遗像、遗志,专指死者留下的)

2、 遗失,遗失的东西。如:路不拾遗。

垫付:同垫,暂时替别人付钱:我先给你垫上,等你有了再给我。

授:交付、给予。(多用于隆重、正式的场合)。

授权:把权利委托给他人或机构代为执行。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分析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考察法条: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追认:

事后认可某项法令、决议等;批准某人生前提出的参加党、团组织的要求。

连带:互相关联(有~关系);牵连(不但大人遭殃,连带孩子受罪);捎带(修房的时候,连带把窗户修修)。

A B

C D

1. 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

A 带着 B

C 要求 D容留

2. 董某便怀恨在心,行报复。

A B

C 一定 D

3. 周某投资16万元开矿,因政府禁止开采,他找到政府要求赔偿,未果。

A 于是 B 逐渐

C 逐个 D 进去

4. 为此周某认为出版社侵犯其对周某某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要求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0万元.

A B

C D

5. 另外,即使有不妥之处,其也已向周某致过歉。

6. 周某辩解携带炸药是威胁,要求解决问题,并没有引爆炸药的打算。

7. 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8. 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全国各地出

9. 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

10. 因意外瘫痪,赵某还失去了工作,生活十分艰难,后来只能靠沿街乞讨谋生。

11. 由于案发当时正值深夜,虽经公安机关反复侦查,但始终无法确定侵害人是谁,赵某也一直无法得到赔偿。

12. 公安机关于同年35日传讯张某。

13. 当时,他只是想开开好朋友的玩笑,吓他一吓,不想造成这么严重后果;他当时由于害怕,所以悄悄溜回家,不敢道出真相。

14. 惊吓的小猪在逃跑中将正在此间行走的70多岁的老太太曾某撞倒,致其瘫痪。

15. 曾某又找到吴某某,吴某某拒绝赔偿,称人是被猪撞倒,不关他什么事。无奈之下,曾某告到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赔偿损失。

16. 刘某拾起"钱扎",以到偏僻处分钱为幌子将王某骗至一角落,尾随其后的张某便以失主的身份上前索要丢失的"钱扎",要对刘某、王某搜身,辨认其随身携带现金。

17. 张某、刘某相互配合,借将该款往包内放,趁王某不备将钱放入张某衣袋之中。

18. 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

19. 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c9cc840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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