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章程

发布时间:2020-10-18 02:12: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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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章程


社团管理章程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所有学生社团组成,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经费。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本规章有关经费规定及其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上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本章程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八条 各学生社团下属与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社团联合会作为全院各类社团的主管机关,对各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指导、扶持和监督,并进行定期评估活动,归于社团联合会各项职能工作,学生社团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去的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各类社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应遵守本制度章程具体相关条例。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社团成员及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同学发起。

(二)由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全称须冠以“XX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四) 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固定的社团指导老师。

(五) 社团有规范的章程。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社联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如下手续:

(一)社团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向系社团管理部提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章程。包括:

(1)社团名称、社团类别、社团活动场所;

(2)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

(3)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和权限;

(4)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5)社团成员的则个及权利义务;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细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终止的程序。

2.发起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3.指导单位、指导老师、发起成员名单。

4.有能力申请社团党支部。

(二)社联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做出一审决定,通过审核的,在社联备档;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原理。

(三)审查合格的学生社团,由社团筹备组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学院共青团、一份存社团联合会、一份社团自留。)登记书经学院共青团批准后,社团予以成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社联章程和社团管理制度的;

2.学院已经有相同性质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经审核认为没有必要成立;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要进行年度注册。

(一)登记成立的社团自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年度两周内均要向社联申请注册。注册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上一年度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

2.上一年度社团财务结算报表及物品清单;

3.社团的一切变更情况;

4.社团本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

5.社团指导教师的意见。

(二)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三)社团从登记成立注册之日起,一年没有申请注册者,作自动解散处理。

(四)社团在完成学期注册前不得招收新会员。

第十三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酝酿推荐,一般采用民主集中制,报经其所在院系团委、社团指导教师的一致同意并报由社联认可方可产生。

1.学生社团负责人方要社团社长,副社长及财务管理人员;

2.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热心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2)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3)未曾受过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社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四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社联申请登记、变更备案。学生修改单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社联核准。

第十五学生社团有下列之一的,应当向社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注销,并报送社联备案。

(二)社团分立、合并的。

  第十六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联可以将其注销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指导单位、相关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注销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四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之后,社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注销后的财产处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提交清算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向社联报备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册、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社联给予公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管理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监督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四份或挪用学生社团资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该在一周内报社联核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联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联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社联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各项社团外活动,组织者应提前一周向领导、社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质量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学院、社联当提前三天做出许可举办活动的同时,有权对活动的内容、地点、形式等方面提出修正意见,组织者应遵守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联审查通过。社联有权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六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活动的出行会员均须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社联、学院学生会、领导单位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根据需要修订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者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结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以及社团建设提出建议和质询,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机构负责人损害到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反映问题和事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社联将对学生社团进行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员评定。

(一)优秀社团评选标准如下: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社团评优结果的透明度,做出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综合考量,参照以下几个评比指标:

1、社联、社团的民主评议及投票结果。

2、社团问卷调查。

3、对各个社团上交评优材料的审核。(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财务的公开透明等)

4、各个社团本年度的整体工作业绩及在校内外的影响力(媒体的暴光率,大众的好评及受欢迎程度等)。

5、各个社团与社联的交流、合作情况。

6、各个社团平时在社联存放档案情况(活动申请表、活动计划表、活动总结表等)。

7、各个社团配合社联开展工作情况(例如,每次到会签到记录,纳入社联系列活动的完成程度)。

8、参考社团开办网站及发行报刊、杂志情况。

9、参考各个社团在省、市级竞赛中的获奖情况。

10、社团受到领导及指导老师的评价、奖励情况。

11、社团会员满意度调查情况。(包括会员的成长成才、自我价值的实现等)

12、同校内外其它社团交流合作情况及其它社团的评价意见。

13、同社会相关组织机构及赞助商的合作情况。

14、社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程度(如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情况)。

15、各个社团开展的富有创造性及推动学校社团整体发展的活动。

16、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国际国内重大时事,所开展的相应活动(如心理咨询,伟人诞辰纪念)。

17、对各个社团活动的数量和质量的数据分析及对比。

18、社联部长级以上干部的综合评价。

19、相关老师指导意见

(二)优秀社员评选标准如下:

1.对社团举办活动的支持度。

2.对社团下达的任务指标的支持度。

优秀社员经由各社团经过一年的工作考核之后,推选出5名优秀社员上报社联,经审核通过方可获选。如果社团有特殊情况,可上报社联,情况允许的,可酌情另加名额。但不得超过3名。

第四十一条 社联对全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员给予表彰。

第四十二条 社联将为社团争取社团外资源,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对于社团有必要情况者,由社联给予必要的经济扶持。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社联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可以期限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和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不履行学校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三)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五)社团活动参加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

(六)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负有责任的成员,由社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

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本,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归社团集体所有,用于学生集体服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

第四十九条 社联有权对学生社团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学生社团的会员有权了解并监督本社团的财务状况与收支情况。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社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学院各社团原则上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特殊情况可在社联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社联,本条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社联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社联确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b075ed3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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