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4]26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11.29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严格限定为各级党政系统经中央和中央办公厅批准的核心密码科研、管理、通信、教育培训部门的专职密码人员。具体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含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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