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本级科技创新及应用研究
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
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湖南省省
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及应用研究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产业结合,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应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应用研究专项资金两项。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是科技攻关和产业化计划,通过支持我市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产品开发和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为完善现有产业和培植新兴产业提供技术基础和储备,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基础研究计划,通过支持源头创新和原始性创新,为永州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提供科技支撑;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计划,通过支持我市软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科技发展和产业化的环境.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现代农业、新材料与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与现代服务业、生物与医药、节能与环保等领域。
应用研究项目资金支持对象是市属四家涉农科研单位,支持范围是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引进推广、技术攻关、科研条件建设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等方式,主要对我市中心城区及回龙圩、金洞管理区范围内能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自主创新活动予以支持;集中80%以上资金,用于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利润的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
无偿资助。对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公益性、共性技术项目及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等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实行前资助方式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
过10万元;对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等,主要实行后补助方式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贷款贴息.对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协同市科技局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等具体事项;协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协同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批的项目资金计划,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通知;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协同市科技局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及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市科技局协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重点等具体事项;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制度;建立重点项目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程序进行公示;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批的项目资金计划,协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通知;会同市财政局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及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申报、审批、拨付
第七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分别在相关网站发布。
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市本级或市辖区;
(二)单位成立1年以上(含1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有利地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无偷、漏、骗、逃税行为;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信息;
(六)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七环保节能达标;
(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级以上各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