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8 20:40: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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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工作,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的管理,根据《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职在编人员。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服务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优化结构、严控编制的原则;

(三)坚持人岗相适、合理流向的原则;

(四)坚持基层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调配条件

(一)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二)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家庭特殊困难申请调动。

(三)调配人员需符合工作服务(任职)年限的有关规定。

(四)试用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不得调动。

四、审批权限

(一)县内调出县外和县外调入县内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属领导干部、乡镇和党群口的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县外调入政府口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政府口调出县外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二)乡镇调入县直部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党群口的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政府口的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三)乡镇之间调动和县直部门调入乡镇的,属乡镇党委、政府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属乡镇管理中心、站、所的,由县人社局审批;属县直部门垂直管理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县直部门之间调动的,党群口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政府口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乡镇内和县直部门内人员调整的,由各乡镇、部门党委(党组)按管理归口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六)以上人员中属县内教师改行和各种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由县委政府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七)县内外借调人员,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

五、管理归口

(一)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党群部门,乡镇机关,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68690307a3e0912a21614791711cc7930b77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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