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退市制度的介绍

发布时间:2015-12-24 10:57:0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各国退市制度的介绍

在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已有一两百年的历史。其目的是保持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把不合格的上市公司淘汰出局世界主要证券市场如纽约、纳斯达克、东京、香港等,都有关于上市公司除牌的规定。一个完善的退市机制至少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

()退市标准:

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标准包括:股权的分散程度、股权结构、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和股利的分配情况。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终止上市: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市值少于100万美元;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而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并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6)连续5年不分红利。

(二)退市程序: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在一系列成熟证券市场中属最为细致和具体: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做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最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的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的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5在公司开始执行整改计划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果发现公司不执行整改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618个月的整改宽限期结束以后如果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7如果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申请;8)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

二、纳斯达克市场的退市制度

()退市标准: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退市标准分为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一旦上市公司违反了持续上市数量标准和持续上市非数量标准,纳斯达克市场就会暂停或终止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表1列出了纳斯达克全国市场持续上市的数量标准,非数量标准涉及到信息披露、股东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

表1 美国纳斯达克全国市场持续上市的数量标准(美元)

资料来源:韩志国、段强.退市机制:市场压迫还是压迫市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二)退市程序

1)当交易所发现上市公司不符合持续上市要求时在一周内通知该公司2)该公司接到通知后在一周内向交易所上市部做出答复提出应对措施并可要求予以临时豁免3)交易所上市部在一周内通知公司是否予以临时豁免如果公司是因为报价低于规定标准的原因一般可以得到9天的临时豁免如果属于其它情况且交易所认为不符合临时豁免条件可以决定对其实行摘牌并告知公司可以要求对此摘牌决定进行听证否则在7天后摘牌4)公司提出听证要求的交易所听证部门将在上市部决定摘牌后的45天内举行听证听证结果可以决定给公司60-90天的临时豁免到期仍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再予以摘牌听证会也可能拒绝给公司临时豁免此后公司还可在15天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在5天后即终止交易被摘牌的公司也可以在达标后重新要求挂牌但恢复上市的标准比摘牌时要更加严格。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

()退市标准:

交所的规定大体一致日本东京证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主要包括: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股权的分散程度、经营状况、股利分配情况、资不抵债情况和是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必须退市: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2)社会公众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3)营业活动处于停止或半停止状态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5)连续3年出现资不抵债情况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即被终止上市。

(二)退市程序:

东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程序采用了逐步退出的办法。交易所发现公司低于上市标准时首先对其进行特别处理并要求其在限期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如果公司在限期内未达到上市标准则交易所对其交易作出进一步限制。如果公司仍未改善则将其摘牌。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上市后其股票由交易所内的整理处进行处理。在宣布终止上市决定后的3个月内该股票还可以在交易所进行交易3个月后则正式退市。如果上市公司被申请适用公司更生法及和解法或发现公司有违规的嫌疑则将公司转入交易所的监理处接受审查但其股票仍可以继续买卖。当公司的违规行为被查实后便按照既定的程序正式退市。

、香港联交所的退市制度

()退市标准:

与纽约证交所相比香港联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较为笼统。规定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交易并进入退市程序:l)公司出现财务困难严重损害其持续经营能力或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业务中止经营2)公司资不抵债。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联交所终止上市资格:1)公司已被清算或被勒令停业2)公司资产的接受人或管理人已被任命3)公司已停止营业4)公司应交纳的行政费用未如数上交5)公司已与其债权人达成妥协或计划安排6)无论是在香港或其它地区公司有董事已被判定触犯法律且判决中提及该人有贪污或欺诈行为7)公司所有董事中有人违反证券法8)依照证券法必须进行登记如董事、秘书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的登记未获批准或已被撤销或暂停。

(二)退市程序:

香港联交所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包括停牌程序和除牌程序。

1、停牌程序。如果股票发行人出现财政困难以致严重损害了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或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停止运作以及或者发行人在结算日出现资不抵债发行人自行提出停牌要求或者按交易所指令而停牌。

2、除牌程序包括下列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在停牌后的头6个月内公司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公告其当前的进展情况交易所将视其进展情况来决定是否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2)第二阶段: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未能符合持续上市的标准并要求公司在其后的6个月内提供重整计划在6个月期限结束后交易所将决定有关个案是否能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3)第三阶段:如果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发出公告列出该公司的名称并声明公司已经因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退市并向公司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再次提交重整计划公司在此阶段须按月向交易所呈交进度报告4)第四阶段:如公司没有提供重整计划则交易所宣布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届时交易所和该公司都应因此发出公告。

五、台湾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缓冲制度

台湾证券交易所实行的退市制包括全额交割、停止交易终止上市等逐级惩处方式。

上市公司若出现以下情况,皆可能被列为全额交割股,遭变更交易方式的处分:1)净值已低于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2)向法院申请重整者;3)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4)无法如期偿还债务;5)董监事累积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受停权处分裁定;6)全体董事变动二分之一以上致未达现行上市股权分散标准;7)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召开股东常会;8)董监事或总经理最近三年内违反诚信原则;9)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讯息查证暨功课相关章则规定;10)会计师认为管理阶层在会计政策选择或财务报表揭露有所不当或因查核范围受限出具保留意见等事宜。

沦为全额交割股之后,依规定,上市公司若是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解决退票事宜、清偿债务、公告申报财务讯息或违反契约规范,将遭停止交易的处罚此后,上市公司若财务继续恶化导致净值为负、解散、破产、营业停摆等事由依规定将被迫终止上市。

中国大陆的退市机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是由《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暂停及终止上市的条款及由此形成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其修订稿来规定的。

《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后果严重的;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第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3项所列情况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决定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其股票上市交易。

我国《证券法》第49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上市。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在其补充性文件《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上市实施办法》中规定:若上市公司出现3年连续亏损自其公布第三年度报告之日证交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如果在宽限期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赢利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如果连续亏损或者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则会终其上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637043b941ea76e59fa0494.html

《各国退市制度的介绍.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