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旗实际,拟对全旗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现制定考试方案如下:
一、参加考试人员范围
(一)旗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及各镇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旗级行政执法人员。
(三)旗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不参加此次考试。
三、考试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九)《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被测试人员每人一座,答卷时间2小时。
五、组织分工
(一)这次考试工作,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局统一组织。
(二)市法制办和监察局派出监督小组负责考试的监督工作,并负责各地的巡考工作。
六、考试试卷
考试试卷,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命题,市法制办统一印制并封存,由市负责考试的监督小组在考前发放。
七、考试时间
2008年12月30日开始至1月末结束。
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八、报名时间和程序
报名时间为2008年12 月30日~2008年12 月31日
报名地点为旗人民政府政府法制办。
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
九、具体要求
(一)这次旗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是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法制政府,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二)各镇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核实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防止少报人数,弄虚作假。如发现虚报人数,应付考试的,取消该单位考试成绩,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批评。各部门要认真核实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并于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应参加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册,报旗人民政府法制办315室。
(三)参加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或工作证,考试前由监考人员负责对照检查。发现本人与身份证,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不符的,当即取消考试资格,并对该单位通报批评。
(四)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局要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和监考工作,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考试的评卷工作由法制办负责,考试成绩由法制办通报公布,报市法制办和人事局备案。
(六)经此次考试不及格人员,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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