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发布时间:2022-12-30 17:39: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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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1、男女两性。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1、亲属团体。2、有共同经济。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2、组织经济生活。3、教育。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地方性法规。4、司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6、习惯。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婚姻家庭法规定或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基本精神、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和解决婚姻家庭法律纠纷份的根本准则。五大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二、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特点:1、目的是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2、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3、实现程度与社会发展阶段想适应。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法律保障: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区别:当事人主观意志和索要财物人不同)三、男女平等原则的概念:广义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狭义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意义:1、实现平等的前提。2、实现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基本要求:1、缔结婚姻时地位平等。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地位平等。
四、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内容:1、是对男女双方的约束。2、已有合法婚姻,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结婚。3、一夫(妻)多妻(夫)都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取缔和制裁。4、违反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要承担刑事责任。行为:1、重婚。(1)概念: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重为婚姻的违法行为。(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行为。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而导致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行为。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概念:是指有配偶者仅仅与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但并未结婚的行为。两者区别:1、目的。重婚者主观上是故意的,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愿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者不具有与他人结婚长期生活的目的,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2、制裁。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五、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