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法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发布时间:2023-05-13 13:24: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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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一、继承发生的法理根据
关于继承发生根据的学说有多种,但最具影响力而且对我们讨论上述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死后扶养说和死者意愿说。死后扶养说又可称为家庭职能说。此说从家庭职能出发,认为死者生前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的义务,死后其财产仍应用来扶养家庭成员,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这样的规定在公民财产数量很少且限于生活资料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公民所有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有了极大增加,而且公民所有的财产已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演变和发展为既包含生活资料,又包含生产资料在内的混合性财产。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使得公民财产的范围、种类和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化。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条件之下,死后扶养说已经不具有合理性。
死者意愿说,即认为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愿望。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愿望,这是尊重和保护公民

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数量极大增长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对于自己身后财产分配问题的重视程度无疑也有了显著提升,承认继承发生的主要根据是死者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对于继承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忽视这个问题,继承制度将因违反多数人的意愿难以得到社会认同而不能有效实施。同时,由于继承毕竟是发生在近亲属内部的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必须兼顾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需要。而根据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般来说也符合继承法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立法要求。
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亲属间的感情等因素也各不相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家庭、亲属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差别,由此了人们处分身后财产的愿望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法律只能尽量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换句话说,法律只能规定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问题。保护被继承人处分身后财产意愿的最主要制度是遗嘱制度,被继承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对部分甚至全部遗产作出处分。而法定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只要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即可。以下笔者将基于死者意愿说理论,对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问题展开讨论。
二、父母和配偶的继承顺序应予重置
(父母不应列人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
我国现行《继承法》将父母与配偶、子女共同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是受死后扶养说影响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反映,混淆了继承和赡养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在以往我国公民财产数量较少的社会条件下,这样的规定或许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但是在公民财产数量和价值都有了显著增长的情况下,显然有违被继承人的愿望。一个人在有自己的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45c415983c758f5f61fb7360b4c2e3f562725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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